在美屬地居住時間,是否算入歸化入籍所需居住時間?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07/11/2019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持綠卡的永久居民在申請歸化入籍的時候,條件之一是必須證明在美國連續居住滿五年。對於這條規定,還需要注意的是,居住在美國一些未合併的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即美國屬地。這些美屬地大多數為海島(Insular Areas),名義上屬於宗主國美國,受美國政府監管,但是不屬於美國境內。目前美屬地有16處,分別是:美屬薩摩亞、海燕群島、小塞拉納島、貝克島、關島、豪蘭島、賈維斯島、約翰斯頓島、金曼礁、中途島、納弗沙島、北馬里亞納群島(包括了塞班島、羅塔島、和天寧島等)、帕邁拉環礁、波多黎各、美屬維京群島、威克島。假如這些屬地有實施美國聯邦移民法的話,則在屬地居住時間可以算入歸化入籍所需時間,否則不納入計算。
Immigration Express獲悉,近日有兩名原告,他們持有美國綠卡,都在美屬北馬里亞納群島居住數年,現申請歸化入籍。北馬里亞納群島英文縮寫為CNMI,群島包括了塞班島、羅塔島、和天寧島等。在2009年,美國聯邦移民法取代了北馬里亞納群島移民法。兩名原告申請歸化入籍的爭議點就在於,在2009年之前居住在群島上的時間是否算入連續居住美國的時間,由於2009年以前,美國聯邦移民法並沒有在該群島實施,所以,地區法院的審理結果是兩人2009年之前在該群島居住時間不算入歸化入籍的連續居住時間。幸運的是,地區法院對兩人有寬限的餘地,即他們持有綠卡在CNMI居住時間並不會中斷他們連續在美居住時間,他們只需要回到美國,住滿規定的時間就可以歸化入籍了。
有關歸化入籍的條款,有明文規定地域限制在“美國管轄境內”。在Downes v.Bidwell,182 U.S.244(1901)一案中,最高法院判決稅收條款不適用波多黎各,一般情況下,美屬地並不能算作美國境內。因此,除非美屬地和美國本土實施同一法別即美國聯邦移民法,否則,居住在美屬地的時間不能算入歸化入籍需要居住在美國的時間。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註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把此文章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