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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單方購置的物業,配偶仍有權分產 |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07/12/2019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加州婚姻法,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離婚時平分,除非擁有財產一方能證明財產屬婚前資金購買,或者是家人贈予來推翻此“平分”法律原則。



在加州,夫婦倆婚後購買的物業,絕大部份是共名購買(joint tenants). Joint tenants 的業權,若一方去世,另一半可自動繼承另一半的產權 (right of survivorship) 。但亦有少數例外情況,例如配偶在海外未移民來美,一方用自己個人名義購置物業,或者一方要求另一方簽署放棄產權(quit claim deed)。

在這種情況下單名擁有的物業,離婚時對方有權分產嗎?讀者可參考以下案情:丈夫在中國与中國公民結婚,其後為配偶申請移民。申請配偶移民期間丈夫与他父親在加州置業,地產經紀建議丈夫從簡,以未婚名義(single)購買,因為若果用已婚名義購買,沒有產權的一方必須簽署產權放棄書。後來配偶移民來美,婚姻期間丈夫的父親臨終前把自己的產權給予兒子,變成丈夫全擁有的物業。丈夫与太太結婚二十多年後提出離婚,太太提出離婚分產要求,法官如何判決呢?

法官認為物業是丈夫在婚後購置的,雖然當時丈夫与父母聯名購入,但丈夫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父親有出錢支付首期以及房貸。物業在婚後的房貸屬於共同資產,而全部房貸付清亦發生在婚姻期間,所以,整幢房子全屬婚後財產,太太可以平分。由於丈夫沒有能力買下太太的一半權益,雙方可以在賣掉房子後平分從escrow結帳後的款項。



假設案情有一些改變,判決可能不一樣。若果丈夫保留當年父親從自己帳戶支付的首期及一半房貸費用,丈夫可以證明其一半產權原屬父親所有,父親後來贈予此一半產權給丈夫,屬丈夫單方的財產(separate property)。若果屬實,太太衹能分配丈夫名下其餘一半產權的一半,即房產的25%。

從以上案情,讀者應能体會到世上沒有一模一樣的故事,判決會因每一個獨特實況及能提供的證據而有所不同。所以,個人的案情必須諮詢專業律師。

筆者經常收到查詢人說朋友的案件如何如何,筆者必會直截了當的指出雖然一般人認為自己的案件与某人相似,其實即使大同亦有小異,而結果亦可能會因“小異”而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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