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想要申請商標的客戶朋友們,經常會糾結的一個問題就是商標到底應該用個人名義還是公司名義來註冊。這是客戶詢問度非常高的一個問題。雖然每個案子的情況不同,還是有一些適用於大部分客戶的規律可以參考。下面就跟大家來介紹一下兩種註冊方式的不同和優缺點。
首先,如果您作為申請人並沒有自己的公司,只是以個人名義來開展商業行為,也就是所謂的sole proprietorship ,那麼也就只能以自己個人的名義來註冊您的商標。換言之,擁有一家公司並不是在美國註冊商標的前提。美國商標局(USPTO)對申請人或申請機構沒有國籍方面的限制,美國境外的個人和公司同樣也可以通過美國商標局去申請和註冊全美聯邦法律保護的商標。如果您本身是一家公司的所有人,選擇以個人名義還是公司名義去註冊商標就需要考慮下面幾個因素:
1. 使用。眾所周知,使用是美國商標法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商標的所有權跟商標的使用緊密相關。如果某個人僅僅構思了一個商標,而這個商標在使用時是用公司的名義或者從公司的商業行為中體現出來的(比如銷售、營銷、品牌推廣等),用公司去註冊就更加合理。打個比方,Apple、Nike、Starbucks這些知名品牌的所有者都是其公司而非個人。
2. 責任及風險。在美國商標局註冊的過程中,個人註冊人的地址和聯繫方式都會被作為公共信息披露在USPTO的網站和信息庫中,任何人都可以查的到。更重要的是,如果商標由個人名義持有,一旦發生了糾紛(如商標侵權trademark infringement),個人就會成為被告並捲入商標的訴訟案件當中,這就意味著其個人的資產很有可能受到波及。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一點是,商標的所有人需要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嚴格把控。在Kennedy v. Guess, Inc.一案中,原告Kaye Kennedy購買了Guess品牌的手錶並免費得到了印有“Guess”logo的雨傘。雨傘的質量問題導致原告的丈夫在使用雨傘時受傷。之後原告將Guess公司及負責其產品推廣的公司告上了法庭。美國印第安納州最高法院認為商標的所有人若參與產品的設計、營銷、生產,則需要對其產品的質量負責。
Thus, we conclude that Indiana common law shouldtreat trademark licensors as having responsi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placed in the stream of commerce bearing their marks, but only so much of the liability for those defects as their relative role in the larger scheme of design, advertising, manufacturing , and distribution warrants. Consumers rightly expect that products bearing logos like "Guess" have been subject to some oversight by those who put their name on the product, but those same consumers can well imagine that in modern commerce the products they buy mayhave actually been manufactured by someone else.
-- Kennedy v. Guess, Inc., 806 NE.2d 776 (Ind. 2004),引自印第安納州最高法院對此案裁判文書的結論。
為了避免扯上官司,李律師建議商標的所有人要對其產品的質量嚴格把控。作為個人的商標註冊人,則更加需要小心謹慎,盡量不給自己惹上麻煩。
3. 維權。跟上述第二點相似,如果您發現自己的商標被別人侵權,想要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您就需要自己作為當事人去啟動相關的法律程序。還有更複雜的情況是商標由多人持有(joint owners),由誰去做這個“原告”去提出訴訟或商標爭議程序也是需要去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考慮的。另外,如果出現商標許可和授權(trademark licensing) 的情況,多個所有人也會讓事情變的複雜。
4. 價值。商標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是非常具有價值的,其價值在一個公司中尤其能夠體現出來。我們有不少客戶收購過別家公司,商標就是其中非常昂貴的一項資產。也有客戶曾用商標作為抵押物去獲得融資。
還有不少客戶在商標註冊前期是以個人名義去申請的,之後開了公司並用公司去使用其商標。這種情況下,客戶就需要做商標轉讓(trademark assignment),即把商標的所有人從個人轉換成公司,商標的所有權也從個人手中轉交給了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商標轉讓的程序需要通過美國商標局備案完成,不能只是雙方私下操作。
總而言之,選擇由個人還是公司來註冊商標是一個值得去探討的法律問題,要結合申請人或申請主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和判斷。
李荻律師擁有豐富的商標註冊經驗,已成功註冊上百個商標。若您需要在美國註冊商標,或是需要諮詢註冊商標的相關問題,請立即與李荻律師事務所聯絡。
電話:626-723-4849
郵箱:info@dililaw.com
微信號:dililaw
圖片來源:https://www.livelaw.in/5-simple-steps-to-filing-and-obtaining-trademarks-in-india/
** 本文由李荻律師原創,版權屬於李荻律師事務所。轉載請註明出處,使用不得侵犯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