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美領館拒簽後的I-601豁免申請!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09/23/2019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若果美領事館認為移民申請人曾有欺騙美國政府的行為,可以用違反移民法的221(g) 欺詐罪行而拒發移民簽證。移民申請人若有合資格的親屬,包括綠卡/公民配偶及父母,可向移民局申請 I-601豁免其罪行。讀者要注意:綠卡/公民子女不屬於合資格的親屬。舉例: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年滿21歲便可為沒有美國居留權的父母申請移民,但若果父母因為違反221(g) 而不得移民,父母本身又沒有合資格的綠卡/公民配偶或父母,就無法申請豁免了。
豁免申請,其實是一種人情(discretionary)申請,移民局會考慮罪行的惡劣性vs.申請人有多少同情分, 值得移民局考慮給予“放生”的機會。
筆者辦理此類I-601欺騙罪行豁免案件,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申請人曾与美國公民結婚,但沒有辦成結婚移民,後來透過自己在美國的親屬(例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申請移民成功,但遭美國領事館秋後算賬,以申請人曾假結婚為由拒發移民簽證。第二類是申請人對美領館撒謊或隱瞞事實,或不誠實回答表格上或面談時的問題。其中又以第一類案件作大多數,幾乎全部都發生在廣州美領館。
舉例一:客戶多年前曾与公民結婚,後來結婚移民案件沒有繼續,客戶在大陸提出離婚。離婚若干年後与另外一名綠卡人士結婚,并且生了小孩。美領館執著客戶前一段結婚移民歷史拒發移民簽證,并且沒有向客戶明示拒簽理由。由於客戶現段婚姻沒有被領館質疑,衹能推斷与上段婚姻有關。筆者為她申請豁免,衹有一名合資格的親屬,就是客戶的綠卡配偶。筆者提出申請後,移民局要求補件。幸好補件後成功獲批。客戶及小孩最終取得移民簽證与配偶團圓。
舉例二:客戶多年前曾在美領館申請結婚移民簽證不獲批。客戶以為來不成美國,就等於前段婚姻無效,亦沒有跟進与美國公民離婚一事。後來客戶母親成為公民後為他申請移民。客戶在美領館面談時被領館揭發隱瞞了前段婚姻,因欺騙罪行被拒發移民簽證。由於客戶不能確認是否已離婚,幸好筆者用客戶提供的前配偶的名字,在法院查到前配偶申請離婚的判決書,否則客戶還多了一條重婚罪,因為客戶後來再婚并育有子女。客戶衹有一名合資格的親屬,就是其年老的母親。筆者的豁免申請,着墨其年老母親的困境。此案欺騙罪行較惡劣,而同情分不算多。筆者老實對客戶的母親說贏面不大,但最後都成功獲批,還不需要補件呢。
客戶一家移民來美,在美的家屬高興萬分,尤其是客戶的母親望穿秋水,終於盼到与兒孫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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