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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法】離婚後的法庭戰爭 |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11/19/2019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辦妥離婚,理應回復正常生活。可惜,離婚後仍然有機會在法庭延續“戰爭”。筆者接辦一些離婚後的法庭訴訟,



舉例如下:
(1)前妻在前夫的律師辦公室簽署離婚協議書,法庭蓋章後,認爲協議書就財產分配不公平,委托筆者向前夫發律師信打算要求法庭推翻原判。結果前夫願意與客戶簽署補充協議,分期給予前妻更多財產。

(2)前夫在事業高峰時,前妻申請離婚。前夫爲了息事寧人,接受前妻的條件,給予$20,000贍養費,$10,000小孩生活費。金融風暴期間前夫的生意一落千丈,無力支付。拖了數年,前妻向法庭申請接收前夫生意資產,並追討欠款。筆者代表前夫,案件在法庭擾攘超過兩年,結果法官同意客戶已沒有工作收入可以支付,把贍養費及小孩生活費減至零。



(3)前夫在離婚後向法庭申請追回之前給予前妻房子,理由是離婚時割讓產權給前妻目的是爲了方便前妻從新貸款而非讓予前妻作爲她的單有財產。筆者代表前妻。法庭認爲離婚協議書内財產分配清晰,及雙方的自願行爲,協議有效。

(4)丈夫在開庭審訊前同意與太太離婚。離婚生效後前夫向法庭申請推翻原判。筆者代表前妻應訊。法庭判決離婚有效,理由是當時法官已在庭上詢問雙方是否明白及同意離婚協議,而前夫在庭上表示明白及同意,所以,前夫申請推翻原判的理據:錯誤及律師失職,全部不成立。

(5)媽媽與爸爸已離婚,各自有50%法庭小孩撫養權。爸爸向法庭控告媽媽Contempt(藐視法庭命令),理由是媽媽沒有支付爸爸小孩撫養費。媽媽反要求法庭更改撫養令,希望改成隔周,而非每隔數天輪流帶小孩。筆者代表媽媽,結果法庭接受媽媽要求,而媽媽亦成功提供證明陸續有支付撫養費,所以Contempt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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