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費用”指的是做生意之前所產生的費用。在當今的優惠稅法之下,做生意付的稅比較以前省的可就多多了呦!無論是個體戶,公司行號,大家通通有獎。我們知道做生意本來就會有費用,而政府給予抵扣其所得,本來就是天經地義,沒有爭議的。但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前置費用可就有點不一樣。
在決定投入一項事業之前,總會有許多費用其中包括,市場調查,律師費用,找辦公室等等。這些在稅法裡稱為前置費用,而當年最多可抵扣$5000,多出來的分15年分攤抵扣。而甚至在前置費用超過$55,000以上,您連當年的$5,000抵扣都沒有,全部分15年分攤抵扣。聽起來有點不公平,不過這是硬稅法,沒得商量。話雖說沒得商量,但並不表示我們沒有對策。
最快的對策是“不要花超過$5,000的前置費用”!其他費用等公司成立以後再說。
第二快的對策是 (exception),就算公司來不及成立,只要先將庫存,電腦軟件,相關文具都準備好,把隨時可以做生意的狀態做出來,”前置費用” 便可變成 “後置費用”,這樣子就不會收到牽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