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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法】假結婚令終身移民夢碎之二 |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01/31/2020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上次結婚綠卡辦不成,遇到真命天子再申請結婚綠卡,卻被移民局以上次結婚是假結婚, 按移民法240(c)條例不給予申請人綠卡。
筆者最近接辦類似上面所述的移民個案。過往筆者辦理很多被懷疑假結婚而被移民局否決綠卡申請的個案,但用移民法240(c)否決綠卡申請還屬第一次接觸的個案。筆者早前曾登過一篇《假結婚令終生移民夢碎》文章,歡迎讀者參閲。



移民局若以移民法240(C)懲罰任何人士用婚姻企圖或串謀結婚純屬爲了移民,俗稱假結婚,必須就當事人的“假結婚”有證據確鑿的理據。那類案件會容易導致此種危機呢?

1) 結婚後申請綠卡,但未等及面談已離婚并放棄申請。
此種情況很難達至證據確鑿的要求,因爲只有申請而移民局尚未面談,何來證明結婚是假的?除非在面談前申請人或其公民/綠卡配偶因涉及假結婚案件而受查。筆者有客戶透過仲介辦結婚綠卡,仲介因安排假結婚已被判刑,但客戶的案件仍因為移民局未有裁決,還可以繼續申請工卡呢。



2) 結婚後申請綠卡, 面談後未獲通過,等候期間夫婦離婚而放棄申請。
這種情況就要看移民局是否對案件已進行仔細偵查,例如,移民局有否派調查員“上門家訪”或/及向鄰居查詢,或被調查的當事人有沒有其他麻煩被移民局調查。筆者接觸一個案,當事人申報的地址與事實不符,發現當事人與他人在別處共居,甚至有小孩。另一個案,移民局調查發現申請人與前任配偶一起赴美。雖然這些被調查到的客觀事實支持“假結婚”合理懷疑,移民局仍須要一些更多或直接證據, 例如夫婦被分開面談時答案不一致,家訪時發現夫婦沒有住在一起等。移民局若對前段懷疑假結婚的調查不夠詳盡,未必合符240(C)的規定。

所以,過往筆者辦理有關假結婚的案件, 移民局都以申請人曾犯欺
詐罪(fraud or misrepresentation)而不給予綠卡,此項違反移民法罪名可以申請豁免(waiver),但240(C)沒有提供豁免的機會,基本上斷絕了申請人將來申請綠卡的機會。
2018年綠卡申請被否決的個案,較2016及2017上升了數個百分點,筆者擔心移民局用240(C)否決綠卡申請的個案會有持續上升的趨勢,敬請讀者多加注意及提防。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
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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