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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USPTO关于电子申请及使用证明的最新规定 | 李荻律師事務所

02/07/2020     李荻律師事務所

从今年的2月15日起,美国商标局USPTO针对商标申请的提交方式以及商标的使用证明图片要求将实行最新的规定(Changes to the Trademark Rules of Practice to Mandate Electronic Filing, 84 FR 69330。新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所有商标的注册申请都必须通过TEAS电子提交。商标局不再收取纸质的申请,个别特殊情况除外这一条新规带来的变化并不大,因为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绝大部分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早就普遍使用商标局官网系统TEAS进行在线网络提交。网络提交方便快捷,也能在第一时间收到商标局的回执。另外商标局也特别提醒,2月15号(周六)这天TEAS系统将暂时无法使用。如果您的申请截止日期(比如Office Action答复或是提交Allegation of Use的截止日期)刚好是这一天,务必提早递交以避免错过deadline。


2. 必须提供电子邮箱地址。商标局规定,2月15日之后提交的申请都必须提供申请人以及代理律师的电子邮箱email。在代理期间,商标局只会跟代理律师沟通。如果代理结束,商标局也可以继续以邮件的形式跟申请人本人沟通。如果申请人是公司或者实体的话,公司法务、负责人、负责跟进和沟通商标事宜的人的email都是可以的。但如果申请人本人或公司无法直接打开或使用该邮箱,那提供这个邮箱给商标局是不符合要求的。同时商标局还要求电子邮箱保持畅通,因为他们不会尝试用其他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



上图为商标局针对提供电子邮箱的具体要求


3. 网页使用图片(Webpage Specimen)必须显示URL链接及图片日期。如果提交网页图片作为证据,比如Amazon的店面截图,那么该图片必须带有网页的URL链接,以及access该网页的日期(access是打开或登陆网页的意思)或者打印的日期。这就代表,只用截图工具去截网页图是不行的,因为一般这种截图不会体现日期。根据我们的经验,建议以另存为PDF形式保存网页,这样会有日期。如果无法显示日期,也可以通过verified statement书面认证的形式来向商标局书面提供图片日期。


4. 标签(Labels and Tags)使用图片需要明确显示商标已在商业中使用。如果提供商品的label或者tag(商品标签)作为使用证明图片,这个label或tag必须附在(attach)产品或包装上,不能只拍一个单独的标签作为使用图片,除非标签本身可以充分体现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比如标签上具备很多充分的商品信息,包括净重量、体积、UPC条形码、成分和内容等。在此李荻律师建议申请人尽量提供附在商品上面的标签图片,而不是单一的、不跟商品结合的标签图片。因为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有很大的个人主观判断和自由裁断权,什么样的标签符合要求见仁见智。除此之外,如果商标局无法通过标签图片判断商标是否已在使用中,不仅仅会拒绝接受这些图片证据,也会向申请人提出问询inquiry。


商标使用证明(Specimen)是商标申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会影响商标的注册是否可以成功。在此李荻律师郑重提醒大家,切勿提交虚假的、电子合成的或是为了应付商标注册而制作的商标证明图片,否则不仅仅会让商标局的审查过程变的更加冗长和繁琐,即便侥幸过关,之后也可能会被其他的商标申请人提出反驳甚至丢失已获批的商标。


此次新规的全文可浏览: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TM-ExamGuide-MEF-1-20.pdf?utm_campaign=subscriptioncenter&utm_content=&utm_medium=email&utm_name=&utm_source=govdelivery&utm_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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