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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成功案例 - 加州失業保險金索賠案勝訴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

日期:2015年5月27日

上訴機構:加州失業保險上訴委員會

 

案件介紹

在本案例中,雇主X公司找到我們,其一名前雇員起訴該公司索賠失業保險金。這名前雇員為了準備考試獲取更高的學歷,自動離職離開了公司。隨後卻起訴公司欲索賠失業保險金。儘管距離該案件法庭聽證會僅只有幾天的時間,但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的答辯非常出彩,贏得了上訴。

律師答辯

由於舉證責任在於雇主一方。律師需要證明這名員工自願辭職但沒有辭職的“充足理由 Good Cause”,因此沒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一,該員工自願離開了公司,證明她的辭職完全是自願的,她的重點是在她的學習上。

第二,通過研究提供過往案例證明該員工沒有基於充足的理由自願辭職。“自動離開最近的工作,返回學校學習或報名參加學校的培訓課程不能構成辭去工作的“充足理由””。

案件結果

X公司勝訴,判定該員工沒有資格獲取失業保險金福利。公司的代表非常感激,並請我們按照加州勞工法律制定含自動離職條款的勞工合同以避免將來類似情況發生。客人對我們的成果感到非常滿意。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

根據《加州失業保險法》及《加州勞工法》,只有經加州職業發展局(EDD)評定自願辭職的員工具有辭職的“充足理由 Good Cause”,才具備領取失業金的資格。加州失業保險上訴委員會對何謂“充足理由”有以下的解釋:這個理由是真確的、有事實支持、並且理據充分,令任何一個極力想保留現有職位的理性人士,都會採取辭職的做法。 

辭去工作的充足理由多數涉及﹕ 

  • 對健康及安全的合理顧慮;
  • 家庭的迫切需要;或
  • 受侮辱及被欺壓的工作環境

但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提醒讀者:很多常見的辭職理由並不符合“充足理由”的定義,比如﹕

  • 純粹對工作的不滿或壓力;
  • 和管理階層的私人恩怨;
  • 不同意公司的紀律處分;
  • 不能獲取加工資或升職(非法歧視除外);
  • 缺乏晉升機會(非法歧視除外);
  • 減工時或減薪(僱主不履行先前協議的除外);
  • 對解僱及裁員的擔憂;
  • 重返校園讀書/參加培訓課程;
  • 離職後將以自僱形式工作。

勞工法官不會將上述理由算是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合法理由,所以申請前一定要和律師商量,以判斷申請理由是否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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