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 Associates律師事務所近期幫助中國的李先生成功申請EB-1C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李先生之前未辦理過L-1A簽證,直接申請EB-1C歷經10個月獲准,可喜可賀!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特將該案整理歸納如下:
申請人:美國公司
受益人:李先生
國籍:中國
申請類別:EB-1C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
從事行業:傢俱設計、開發與銷售
擔任職位:國際運營部副總經理
美國公司成立時間:2011年
本案難點:
1.李先生直接申請的EB-1C移民,在這之前未持有L-1A工作簽證;
2.李先生更像是一位工廠主管而非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而中國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有多層關係,結構比較複雜。
由於李先生在中國公司擔任副總一職,美國公司為李先生提出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申請。應美國子公司發展需要,未來幾年李先生將要派去美國公司工作,負責公司的國際業務。如果李先生不能順利赴美,對美國公司的發展有很大影響。為此,美國公司人員和李先生本人來Tsang & Associates律所諮詢取得EB-1C永久居留權的事宜。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團隊在2015年9月4日為李先生提交申請,於2016年5月27日被批准,期間未被要求補件(RFE)。
案件成功關鍵:
如何證明美國公司與中國公司之間的控制關係(母子公司關係)
該案比較麻煩的是,中國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存在多層子公司,因此較難證明他們的從屬關係。申請EB-1C,美國公司與海外公司需滿足母子公司關係,具體說明請見介紹文章《EB-1C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申請移民攻略》 http://www.uslawchina.cn/new_content.asp?xw_id=3009
後來我們通過證明李先生在中國工作的公司,最開始是一家香港公司的子公司,通過李先生之前工作的中國公司資料,證明其屬於香港公司下的一個子公司,而這家香港公司由美國公司所有,從而完成了中美兩國公司之間的從屬關係證明。
如何證明李先生在美國公司擔任職位是高級經理或行政主管
申請中重要的一環,李先生是否有能力在美國公司擔任高級經理或者行政主管。對於什麼是“管理能力”和“行政主管能力”,移民局有界定:
管理能力指管理其組織、部門或下屬機構的部門,主要監督或管理其他從業雇員,或管理該公司或附屬公司的重要部門。
為證明這一點,臧律師團隊指導公司準備了商業計畫,以此呈現李先生計畫在美國公司工作的內容及時間等。這些工作職責包括了對部門的直接管理,提出公司願景,協調國際事務,及各項戰略的實施來確保公司目標的實現。我們證明李先生有極強的管理能力在美國公司任職,負責國際事務、完成公司委派的任務。
行政主管能力指“對組織機構或主要職能部門的直接指導”,“在部門內建立目標和制度”,“行使廣泛自由的決策能力”,“接受高層、董事會和股東的監督管理”。
臧律師團隊從這幾個方面證明李先生完全有能力設立公司的目標,管理手下員工的工作,包括負責公司的用人制度。
為了進一步證明李先生有能力出任美國公司一職,我們調查了李先生的教育背景、以往工作經驗,還請兩位專家評估了李先生的工作經歷,均反映出其稱職的管理能力。
結果
申請於2015年9月4日提交,2016年5月27日獲准。
臧律師評論:
EB-1C適用于申請移民的跨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該類別強調的是經營管理經驗,比較適合那些無學歷,但有經營管理經驗的人士。不必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直接向移民局申請,無需等待配額,辦理週期短。
EB-1C要求必須在美國和海外有兩個公司,母子公司關係;海外公司可以是母公司,美國公司是子公司,或反之;購買現有的美國企業,或在美國成立新的公司均可。 符合這一條件的高級
經理或主管,必須在過去三年內至少為公司工作過一年。
然而,隨著申請的人數越來越多,在美國國務院不久前公佈的8月移民配額排期表,針對中國大陸出生的EB-1C也出現了排期,排期日為2010年1月1日(詳見新聞:http://www.uslawchina.cn/new_content.asp?xw_id=4309 ),對於想通過EB-1C快速移民的中國申請人造成很大衝擊。對於配額排期的走向和速度,我們拭目以待。
律師簡介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 & 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注于移民、商業、家庭案件,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美國律師協會成員,曾獲得調解與仲裁研究生證書,可用流利的中英文交流。T&A律師事務所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成立至今超過30年(前身為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幫助世界各地無數企業家、投資人、公司成就美國夢,在美國和亞洲建立了良好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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