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經常會收到一些疑難案例,例如有拒絕經歷的,之前自己或其它律師辦理收到補件(RFE)/拒絕意向通知(NOID)的。
今年2月有位陳先生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們,請求臧律師團隊幫他完成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移民局補件(RFE)工作。該案有諸多難點:美國公司不到10人申請了兩個EB-1C,之前律師遞交資料發生錯誤,公司經營狀況不好,中國公司甚至面臨倒閉風險,客人自己準備EB-1C申請,可能要面對的逾期停留問題等。
【基本情況】
中國公司:2006年成立,物流行業
美國公司:2010年成立,服裝業&餐飲業
調派經理:陳先生,40歲,2015年8月獲得L-1簽證,9月來美國公司上班,2016年2月向移民局遞交了EB-1C申請,等了將近1年,於2017年1月收到補件通知(RFE)。
在初步瞭解陳先生的案件情況後,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就知道將是一個不小的挑戰, 面對陳先生再三懇切的要求,臧律師決定接受委託,盡全力完成客人的目標。經過2個月密集的準備,本案的補件資料(多達250多頁)於4月下旬提交,6月28日案件狀態改為已批准:
【本案難點】
1. 移民局要求3個月內(即2017年4月底之前)提交補充資料,並明確這是補件的最大時限,不得再寬限時間,即最後一次機會。
陳先生找到我們時已經是2月中旬,他的L-1和EB-1C申請都並非臧律師辦理,要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厘清已遞交的申請資料、確定補件策略和方案、準備補充的資料、補件的律師說明等,對腦力、體力和人員配置都是挑戰。
3. 美國公司自2010年在加州成立,員工不到10人,申請了兩個EB-1C。之前公司已經幫老闆申請過L-1和EB-1C。幫陳先生申請時,公司情況已經大不如前,並且從服裝業經營轉到餐飲行業,公司計畫要繼續裁員。我們在之前的L-1講座中講過普通小餐廳通常並不需要公司高管。
4. 中國公司2006年成立,從事物流業,中美公司老闆同屬一人,自從老闆自己辦理L-1來到美國後,中國公司的經營情況也是每況日下,面臨被關閉的風險。這種情況下要申請EB-1C綠卡難度相當大。
5. 陳先生本人的學歷背景和目前的管理職位沒有關聯,在進入中國母公司工作前,沒有相關的工作經驗,在中國母公司工作不到三年,即從普通員工晉升為高級主管。
6. 陳先生辦理L-1時,和原來的律師產生了一些矛盾,並且之前老闆已申請過EB-1C。因此陳先生的EB-1C是比照老闆的資料如法炮製,由自己公司送的,在材料準備和時間預計上都產生了偏差。
7. 陳先生的L-1於2016年8月到期;2016年2月同時遞交了I-140和I-485申請,原本以為半年就可以收到綠卡,所以沒有申請L-1延期。如果此次被拒,陳先生將從2016年8月到期日產生逾期停留。逾期停留超過180天將面臨3年不得入境;逾期超過一年10年不得入境。對於他之後的任何簽證或移民都將帶來不利影響。
【成功關鍵】
1. 時間把握:補件首要的是把握好時間。在陳先生確立委託後的三天內臧律師即制定出補件策略、方案、及補件時間表,和客戶溝通確定後,嚴格照此推進。一周內聯繫原律師,並督促該律師儘快移交陳先生和他老闆之前的申請材料,得以瞭解已提交內容,確定還要補充的材料清單。
4. 公司關係:通過公司會議紀要、股票證明、股東名冊等資料證明中美兩家公司的股權關係已經符合EB-1C要求,之前遞交資料的一些失誤。
5. 團隊工作:在正式接受委託前,臧律師團隊已經做了大量研究分析補件的可行性,正式啟動,馬上分工合作,瞭解中國公司和美國公司情況,協助準備正確而必要的資料及翻譯,嚴格根據時間表的進度,分段進行,最終在目標時間前完成。
EB-1C要求必須在美國和海外有兩個公司,母子公司關係;海外公司可以是母公司,美國公司是子公司,或反之;購買現有的美國企業,或在美國成立新的公司均可。 符合這一條件的經理或高管,必須在過去三年內至少為公司工作過一年。
針對越來越多關於L-1和EB-1C跨國公司高管的諮詢,我們做過一次線上講座:如何正確理解L-1A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簽證(一)?如何正確理解L-1A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簽證(二)?,歡迎有興趣的讀者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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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會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跨越語言和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微信:cj08277,Email:cj0827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