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B类签证的非移民改变身份的申请程序取决于其想要改变的非移民身份类型:
持B类签证人若申请由B类签证改变为非移民工作签证需要填写I-129表格及其附表。若由B类签证改变为E、H、L、O、P、Q、R以及TN类签证,只须申请I-129表格。持B类签证者若申请由B类签证改变为上述未提的签证类型,申请人需要填写I-539表格。若由B类签证改变为A、F、G、I、J、M以及N类签证,则必须申请I-539表格。
即使主申请人在I-129表格中提出为其亲属改变身份的请求,但持B签证者的亲属必须单独申请I-539表格,并且两表一同递交。
如果移民局批准改变身份的申请,将会寄出批准通知书I-797A表格。若改变身份的申请被拒,申请人无权上诉。
A. 改变身份申请未决时离境:申请改变身份的受益人,在申请批准未决之前离境,则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因此,该申请将被拒绝。此项规定已经成为移民局的长期政策。所以,此类受益人在得到重新获准入境前需要在国外申请签证,并且申报申请签证的海外职位。
B. 改变身份申请批准后离境重新申请签证:美国移民局批准改变身份申请,并给予申请人继续以另一种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居住的权利。但是,如果申请人离开美国,他/她需在美国境外领事馆重新申请签证。
C. 特殊情况:B-1,B-2间的身份改变。如果B-1持有人要在美国参加B-2类活动,可不必申请改变身份。例如,某一商业人士在结束其商业活动后,仍有两周的停留期限,他/她可利用这段时间旅游,并不必申请改变成B-2身份。
与此相反,如果此行目的同商业相关,但申请人误以B-2身份被批准入境,申请人就需要把B-2签证改变成B-1签证。
D. 无资格改变身份的人:申请人在申请改变身份时,没有身份并无法证实其晚期申请,必须在境外申请B-1非移民签证。甚至,如果申请人的原有身份已经过期,他/她要在国籍所在国的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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