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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迪凱律師: B-1簽證大解析(三)

05/08/2018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

六、取得签证、入境美国
1. 入境时总体情况
获得B签证的外籍人士,在入境美国时,一定会受到入境处移民局官员的仔细检查。若入境处移民局官员认为签证持有人将要参与的不是合法的商业及娱乐活动,或者移民官任为该外国人有意图长久逗留在美国,移民局官员有权拒绝已被发放签证者进入美国。

因此,持有签证的外籍人士应该考虑到,国土安全部会在机场或其它入境处对签证、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及必须检查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而且如果该境外人士被问到关于其移民情况、旅行记录、签证目的、自身背景、工作情况以及任何其它问题时,应该如实回答。若该境外人士是再次入境,应耐心清楚的回答国土安全部提出的所有问题,任何省略或提供复杂信息只会导致被拒绝入境。

签证持有人为了能够顺利入境还要带上由其所在的公司开出的信函,该信函和申请签证时的信笺相似,主要包括此次旅美目的、活动期限,另外签证持有人也不能带有太多的与其在美逗留时间不相符合的现金(超过1万美金要申报),否则会被认为有在美国长期居留的意图而被拒绝入境。在入境处如果出现被移民官拒签的情况,境外人士可以与律师联系,但是无权请求上诉。同样,入境处移民局官员有权利检查签证持有人私人携带的物品,包括手提包、个人数据、文件等,这对于一些入境者来说是无可忍受的,对于这种情况,入境者要容忍或以合法的形式提出,任何表现出不悦的行为只会影响入境的批准。

2. 入境许可程序
如果入境处移民官允许签证持有人入境,就会在入境者的护照上盖上一个印章,表示他/她已被允许入境美国并标明其在美国的停留期限。同时,入境者也会收到一份加注说明的I-94表格,以便入境者能够顺利通过机场进入美国。在入境时I-94表格要和入境者的护照一同出示,I-94表格是入境者入境的记录,表格的一部分要和护照订在一起,入境者在美期间必须保存好此表,在离境时要上交。
 
入境处移民官会通过交谈来决定B-1签证持有者在美国的停留期限。移民官通常给申请者比申请时间长的停留期限。对于B-2旅游签证持有者,法律规定最长期限为6个月,尽管如此,入境者也不应向边境移民官要求停留6个月,而应该主动向移民官详细说明这次旅行所需的准确时间。当前美国移民局规定B类签证最长停留期限为1年。当遇到关于停留期限长短这类情况时,入境者不应和移民局官员争辩,如果签证持有人需要在美国停留较长的时间,可以申请延期。
 
3. 入境处的特殊登记
入境处移民官要求某些请求入境美国的外籍人士到国家安全出入境登记处(NSEERS)登记。目前有如下国家的公民被要求登记:阿富汗、阿尔及利亚、伊拉克、伊朗、厄立特里亚、黎巴嫩、叙利亚、摩洛哥、北朝鲜、阿曼、卡特尔、 索马里、苏丹、利比亚、突尼斯、也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然而这些特殊登记不限于以上所指国家的公民,移民局和领事馆官员有权要求任何国家的公民进行特殊登记,这些官员认为这种特殊登记能更进一步保障国家安全。一旦入境者在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就要服从特殊登记的全部法规。

4. 签证被拒时的处理程序
如果入境处移民官拒绝签证持有人进入美国,此时签证持有人有下列选择:
(1) 撤回允许进入的申请,自费乘坐下一班飞机回到本国。
(2) 在入境处一致要求关于其入境许可的听证会(若入境者缺少正常进入文件,或以造假、错拿获得的入境签证则不能要求听证会)。
 
如果签证持有人撤回允许入境的申请以避免自己被遣送回国,因为一旦被遣返回国,签证持有人在五年内禁止入境美国,除非是国土安全局对其发出特许。

5. 当再次入境美国时,由于前次逾期停留,签证被取消情况的处理
非移民签证持有人上次在美国逾期停留,若再次以同一个签证进入美国,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IIRIRA)允许入境处移民官取消非移民签证持有人资格。除非签证持有人在本国领事馆重新申请一个新的签证或者通过第三国领事馆申请第三国签证(是在非常特殊情况下美国国务院发放的)。

七、B类签证改变身份
1. 一般程序
持B类签证的非移民改变身份的申请程序取决于其想要改变的非移民身份类型:
 
持B类签证人若申请由B类签证改变为非移民工作签证需要填写I-129表格及其附表。若由B类签证改变为E、H、L、O、P、Q、R以及TN类签证,只须申请I-129表格。持B类签证者若申请由B类签证改变为上述未提的签证类型,申请人需要填写I-539表格。若由B类签证改变为A、F、G、I、J、M以及N类签证,则必须申请I-539表格。
 
即使主申请人在I-129表格中提出为其亲属改变身份的请求,但持B签证者的亲属必须单独申请I-539表格,并且两表一同递交。
 
如果移民局批准改变身份的申请,将会寄出批准通知书I-797A表格。若改变身份的申请被拒,申请人无权上诉。
 
2. 改变身份被拒的情况:• 再次申請F、J以及H類

A. 改变身份申请未决时离境:申请改变身份的受益人,在申请批准未决之前离境,则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因此,该申请将被拒绝。此项规定已经成为移民局的长期政策。所以,此类受益人在得到重新获准入境前需要在国外申请签证,并且申报申请签证的海外职位。
 
B. 改变身份申请批准后离境重新申请签证:美国移民局批准改变身份申请,并给予申请人继续以另一种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居住的权利。但是,如果申请人离开美国,他/她需在美国境外领事馆重新申请签证。
 
C. 特殊情况:B-1,B-2间的身份改变。如果B-1持有人要在美国参加B-2类活动,可不必申请改变身份。例如,某一商业人士在结束其商业活动后,仍有两周的停留期限,他/她可利用这段时间旅游,并不必申请改变成B-2身份。
 
与此相反,如果此行目的同商业相关,但申请人误以B-2身份被批准入境,申请人就需要把B-2签证改变成B-1签证。
 
D. 无资格改变身份的人:申请人在申请改变身份时,没有身份并无法证实其晚期申请,必须在境外申请B-1非移民签证。甚至,如果申请人的原有身份已经过期,他/她要在国籍所在国的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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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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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1-800-985-1234(Amy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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