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2017
國籍:中國
申請人:馮先生
申請類別:非移民簽證豁免(NIV Waiver)
本案難點:
• 馮先生之前L-1申請中的工作經歷被判定造假(Fraud),之後3次簽證申請皆被拒絕,永久不得入境美國;
• 馮先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L-1造假並非有意為之;
• 馮先生在美國的公司由於無人管理,已被迫關停,失去赴美的必要和急迫性,可能因赴美理由不充分而被拒;
• 馮先生常年在南美做生意,選擇就近在第三國面談,但英文水平有限,回國約束力不足;
背景簡介:
馮先生是國內商人,一直從事小商品的製造和出口業務,產品遠銷美洲,後來經中介介紹美國的L-1簽證,在未能完全了解的情況下就開始設立美國公司、申請
L-1跨國公司經理工作簽證。然而馮先生並不滿足在中國母公司擔任高管滿一年的規定,他人誤導之下,馮先生通過挂靠朋友公司的方式獲得了移民局批准,之後在上海領事館面籤時,領事館通過背景調查證實馮先生的工作經歷造假,被判定212(a)(6)(C)(i)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 Fraud重大虛偽陳述/欺詐,永久拒絕入境美國,之前的B1/B2簽證也被取消。
事後,馮先生再也無法聯繫上中介和前任律師。馮先生開始不知道該記錄的嚴重性,接下來三次B1/B2美簽全被拒絕。由於美國的公司還需要他去處理,馮先生開始著急了,通過網上查到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辦理疑難簽證。馮先生英文不好,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陳婕律師全程接待了馮先生,耐心解釋了之前L-1遺留問題對他的影響,以及要重獲簽證辦理非移民豁免(NIV Waiver )需要達到的條件。
幾次溝通後馮先生決定委託我們為他申請豁免,急切希望重獲簽證再去美國。
成功關鍵:
被判定212(a)(6)(C)(i)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 Fraud重大虛偽陳述/欺詐,永久拒絕入境美國是非常嚴重的。要想重新獲得簽證,必須先通過豁免。
一般來說,美國國土安全部主要根據三個標準,審查非移民拒絕入境豁免申請:
標準一:評估申請人進入美國國境可能帶來的社會危害性
針對這一標準,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指導馮先生開具了無犯罪紀錄公證書,證實馮先生原先並無任何危害社會的犯罪記錄。除此之外,我們還附上了馮先生多年經商過程中所獲得的獎狀,來自中外權威機構的表彰信,以及客戶的感謝信等,更加肯定馮先生的為人和品格,確保他不會對美國社會產生任何威脅,帶來不良後果。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也幫助調取了馮先生之前在美國開公司、聘請美國員工的良好記錄,對豁免起到了積極的幫助。
標準二:評估申請人過去違反移民法行為的嚴重性
解釋馮先生當時L-1工作經歷為何造假,是幫助他符合這條標準的關鍵。馮先生幾乎不懂英文,對L-1申請條件不了解,完全信賴原中介和前任律師,是造成嚴重後果的主因。即便馮先生手裡能用來證明自己L-1造假並非有意為之的證據不多,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仍充分利用為數不多的文件進行強而有力的論證。
首先,我們協助馮先生起草了一份個人聲明書,主動承認因自己一時大意疏忽,沒有認真了解L-1申請要求,進而違反移民法,犯下錯誤。同時,馮先生在聲明書中也將事情的前因後果交代清楚,並表示自己以後一定會加倍小心,絕不再犯。其次,我們還為馮先生附上了一份有理有據的律師信,解釋說明馮先生過去申請L-1以及現在申請B-1簽證的背景,並依據相關法律逐條論證馮先生為何符合豁免的條件,請大使館能夠針對特殊情況准許豁免並下發簽證。除此之外,我們還出示了馮先生與前任律師的信件來往,以及他與中美公司之間的商業往來文件,證明他在申請L-1簽證時,沒有故意作假的動機。
標準三:評估申請人前往美國的必要性
要想成功重獲簽證,證明自己赴美的必要性也是不可或缺的關鍵一環。原本馮先生赴美是急於去美國處理公司事務,但由於豁免週期較長,美國公司的事情亟待處理,馮先生請會計師代為處理並很快結束了美國公司。失去了和美國的緊密聯繫一環。但馮先生仍然希望能重獲簽證,可以自由進出美國。
考慮到馮先生的實際情況和要求存在的差距,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律師團隊通過了解馮先生中國公司的業務形態、對外貿易的合作方、出口貨物的銷往國家、訂單量等,確定赴美理由是B-1商務參展和考察,美國官方舉辦組織發給馮先生的邀請函、美國合作夥伴的推薦信、合作協議、業務訂單等資料,其次,我們對此行參展和考察也進行了調查和搜索,對該展覽的影響力,權威性,和重要程度,以及馮先生的生意規模、產品銷售額、和產品知名度進行了詳細的闡述,並將之總結成一篇嚴謹的說明報告,使簽證官能夠一目了然,明白馮先生申請豁免赴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僅如此,我們也為他準備好了完整的豁免申請材料,同時加強了馮先生的回國約束力,著重表明他參展後不會延期滯留美國。
馮先生當時人住國外,是該國的常住居民,就近預約了該國領事館進行第三國簽證,但首次簽證並不順利,英文面簽+第三國簽證,領事館未接受豁免申請。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建議馮先生回中國辦理,迅速為他預約了上海領事館面談,陳婕律師幫助馮先生梳理了面談流程和所有關鍵點和流程,馮先生此趟特意從國外趕回來,通過溝通讓馮先生重拾信心,有信心面對接下來的面談。
案件成果:
馮先生的豁免申請被上海領事館接受,並轉回美國CBP國土安全局審批,經過5個多月的漫長等待,終於等到領事館通知馮先生寄回護照發放B-1簽證。
馮先生接到好消息後欣喜若狂,同時感嘆因為自己的不小心,導致一直無法再去美國,美國的公司因為無人管理而關閉,是他始料不及的。接連三次的簽證申請失敗,使他備受打擊。他十分感謝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一路所給予的正確法律援助和輔導,使他重獲美簽。同時,馮先生也感嘆找到一個專業靠譜的律師團隊是多麼的重要!
律師點評:
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因觸犯相關法律法規,從而導致被拒絕入境,此時,若想要入境美國,需要先取得豁免(Waiver)。豁免的辦理過程相對複雜,且花費時間也較長(需要6個月甚至更長),有需要的申請人,建議及早準備。如果您對簽證豁免申請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更多相關專業資訊,請點擊以下文章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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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英文網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網站:www.tsangslaw.cn
電話:1-800-985-1234(Amy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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