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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的海外出生子女如何獲得公民身份?|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01/30/2019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

我們通常都會想當然的認為,只要是美國公民的海外出生子女,一定可以獲得美國公民的身份。實不盡然,實際情況是也有些美國公民的海外出生子女,申請轉移公民身份未能成功。今天我們討論一下,美國公民的海外出生子女該如何獲得公民身份。


 
一,概述
第一種: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自動轉公民身份:在美國大使館或者領事館提交DS-2029及DS-11表格,辦理“海外出生領事報告”,美國護照和社會安全號子女當天就可領取出生證明,並申領美國護照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子女未滿18歲
2.父母雙方都是美國公民,只要一方在子女出生之前已經在美國居住過;或父母僅一方是美國公民,這位美國公民在子女出生之前至少已在美國實際居住五年,並且其中至少兩年是在他本人14歲生日之後。
注意:18歲以下的兒童所持有的美國護照的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種:如果父/母長期海外居住,不能滿足第一種,可以通過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加速歸化入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至少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
2.子女未滿18歲;
3.美國公民父母一方必須已在美國實際居住至少五年,其中至少兩年是在該父母一方14歲生日之後;
4.子女常住在美國以外的地區,且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實際監護;
5.子女合法來美國參加面談和宣誓,辦理美國護照。通常是在領事館申請B-2簽證入境。
 
第三種:如果前兩種情況都不符合,綠卡子女依靠父母公民身份加速歸化入籍,即:先幫子女申請移民簽證獲得美國居民身份(綠卡),入境後加速入籍美國公民。這種情況下,有綠卡的小孩不必依據連續居住五年的規定來申請入籍,到美國後可立即入籍。但要求子女在公民父/母親的合法和實際監護之下在美國居住。
 
二,相關條件
婚生
婚生是指父母有合法婚姻關係,可分兩種情況:
(1)父母都是美國公民
根據美國移民法的規定,若父母都是美國公民,子女可自動獲得美國公民的身份。
(2)父母僅有一方是美國公民
按照美國移民法規定,這位美國公民必須在子女出生之前在美國居住5年以上,並且他/她14歲以後在美國居住時間至少要滿2年。為了證明自己符合移民法的這項要求,這位美國公民身份的父或母有義務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這些證明文件可以是出入境的護照證明,出入境管理局的證明,美國入學成績單,雇主證明信,租賃證明,付款收據,稅單和歷史信件等。

若父母並非土生土長的美國公民(在美國出生且一直定居至16歲),將要考慮其它一些客觀條件:
一個。居留時間的計算
無論父母任一方的美國公民身份是出生獲得的或是跟隨父母轉化或歸化入籍取得的,移民法都要求他滿足在子女出生之前在美國居住5年以上,並且在14歲以後在美國居住時間至少2年的居留時間條件。
灣綠卡歸化入籍的程序中是否有瑕疵
若提出申請的美國公民在歸化入籍時,隱瞞某些問題,有過不實行為,這些不良記錄或許當時未被發現。但有可能會在為子女申請身份轉移過程中暴露出來,從而對申請造成阻礙。
C。雙重國籍護照的使用情況
若公民曾惡意使用雙重國籍護照,隱瞞出入境事實,也會對申請有不良影響。
 
2.非婚生
需要說明的是,若父親不是美國公民,母親為美國公民,不管二人是否有合法婚姻關係,其海外子女可依照婚生子女的條件申請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非婚生是特指父親為美國公民,母親不是美國公民,兩人又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為子女申請公民身份不僅需要父親提交上述居留時間證明,還要父親證明與該子女的血緣關係,並擔保撫養該子女一直到其年滿18歲。若相關證據的證明力度不強,或是個案的真實性令人質疑,將來可能要求進行DNA親子鑑定。
 
無論婚生或非婚生,父母要在子女出生後儘早到當地美領館申請身份轉移,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子女在當地的出生證明,父母的護照,父母的結婚證明;如果父母是再婚,則須提供前段婚姻結束的證明,規定的申請費等。整個過程中包括辦理子女的聯邦海外出生證明,社會安全卡,美國護照,緊急聯絡通知等等。

注意:這些手續在子女年滿18歲後,父母便失去代辦的權利,要由孩子本人提請辦理。


 
3.領養子女
領養子女必須符合作為“領養子女”(領養孩子)或“孤兒”(orphan child)的資格。
(1)領養子女
領養子女必須滿足:
一個。小孩16歲生日之前在居住地被領養;
灣養父母擁有對小孩的合法監護權已滿兩年(領養前或領養後);
C。小孩與養父母共同居住已滿兩年(領養前或領養後)。
(2)孤兒
根據美國法律,一個小孩要符合“孤兒”的資格,必須滿足:
一個。孤兒申請提交時,小孩未滿16歲;
灣沒有父母;或有單親(唯一的父母)或一個健在的父/母親(倖存的父母),並且該單親或健在的父/母親沒有照顧該小孩的能力並且出於讓小孩移民出境和被領養的目的已經放棄該小孩。
 
4.繼子女
除非被繼父/母(美國公民身份)領養,否則繼子女不具備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資格。


 
三,申請程序
(1)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自動轉公民身份
父母雙方在準備好申請表格,必要的支持文件及申請費用後,需要帶著小孩在當地美國大使館或總領事館指定的辦公時間內前往它們的美國公民服務處(ACS)申請辦理小孩的“美國公民海外出生證明“(包括申請社會安全號碼)及美國護照。通常,申請人當天就可以領取出生證明,而獲得護照則需要等待10個工作日左右。社會安全號碼將會在註冊登記後的4 〜6個月內寄至申請人。
注意: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美國大使館或總領事館的辦案速度有所差異。
 
(2)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加速歸化入籍
依據“移民國籍法案”322條款為美國公民未成年子女申請加速歸化入籍的人,可以在美國的任意一個移民局地方辦事處(USCIS區辦事處),移民局分辦事處(分辦事處)或美國的邊遠屬地(包括San Juan,Puerto pico,Guam和美屬維爾京群島)提交申請費,申請信,N-600K申請表格及支持性文件。具體郵寄地址請登陸移民局官網查詢。
 
移民局辦事處應該在收到申請後的60天內作出初步裁定。如果受益人的年齡即將達到18歲,那麼他/她的申請案將會被優先處理。如果申請被初步批准,那麼移民局會寄發批准通知書(G-56表)給申請人。面談將會安排在第一優先時間。如果受益人的年齡即將達到18歲,移民官將會盡可能地將面談安排在受益人18歲生日之前。為了讓受益人獲得B-2簽證,即短期旅遊觀光簽證,申請人必須向當地最近的美國使領館提交上述批准通知書(G-56表)。受益人及其公民父母一方(如果健在)必須出席面談。在審核完申請中的信息,作出最終批准之後,移民官會執行效忠宣誓的儀式,然後發放公民證。如果受益人無法理解誓詞,可能會被豁免宣誓。
 
(3)綠卡子女依靠父母公民身份加速歸化入籍
海外出生子女(已成年)或海外出生子女(未成年)的美國公民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對該子女進行合法和實際監護)可以在當地的移民局地方辦事處(USCIS district office)或移民局分辦事處(分辦事處)提交公民證申請(包括:申請費,申請信,N-600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具體郵寄地址請登陸移民局官網查詢。
 
申請審核完畢之後,如果出現申請材料和移民局記錄有嚴重衝突,不相一致的情況,移民局可能會要求申請人進行補件。通常,基於“兒童公民身份法案”及INA§320申請公民證的當事人不需要進行面談。但是,如果出現前述申請材料和移民局記錄有嚴重衝突,不相一致的情況,移民局可能會要求當事人進行面談。申請批准之後,移民官會執行效忠宣誓的儀式,然後發放公民證。如果受益人無法理解誓詞,可能會被豁免宣誓。


 
四,案例剖析
美國公民海外子女無國籍,5個月如何加速入籍?
 
五,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能否在境外入籍?
最近,美國某駐海外領事館向國務院提出了以下問題:如果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打算赴美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然後便離開美國,不在美國居住,那麼“移民國籍法案”(移民和國籍法,INA) )320條款是否仍然適用?
 
根據320條款,在海外出生的美國公民子女(包括領養子女)若滿足一定條件便可以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但INA320條款要求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以永久居民身份合法入境後,在美國居住(居住在美國),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實際監護“。
 
INA對“住所”(Residence)的定義為“常規居住的處所”(普通住所的地方);一個人常規居住的處所是指一個人主要的,實際的居住地點,不受主觀因素影響。因此,為了滿足INA320條款的要求,申請入籍的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須向領事館官員證明,當前在美國擁有實際住所;僅聲明自己有在美居住的意圖是不夠的只有暫居海外的美國軍事人員或美國政府僱員的子女可以被視作“在美國居住”。
 
但是,並不能就此認為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只要不在美國居住就不能入籍。如果子女的美國公民父母一方或祖父母一方已在美國實際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且其中至少兩年是在該父母/祖父母一方14歲生日之後,而子女未滿18歲,常住在美國境外,且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實際監護,符合加速歸化入籍申請人要求的相關人士可以根據INA322條款為該子女提交加速歸化入籍申請;申請被批准後,該子女可以申請B-2簽證前往美國參加移民局面談,然後宣誓入籍,成為美國公民。
 
綜上所述,320條款只適用於能證明當前在美國擁有實際住所的子女。針對上文中領事館提出的問題,答案應當是:INA320條款不能適用於這種情況;領事館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當讓符合加速歸化入籍申請人要求的相關人士根據INA322條款為該子女提交加速歸化入籍申請。
 
總結
並非只要是美國公民的海外出生子女就鐵定能轉為美國公民,美國移民法對於此類身份轉移的申請還有一定的要求。若父母無法滿足移民法的這些要求,其子女仍無法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當然,海外出生子女的身份轉移方法不只一種,父母為子女申請稱之為“直接申請”,相應的還有間接的申請方式,名為“祖父法案”,即由祖父母為孫子孫女提出申請。若孩子的父母親未滿足居留時間條件,符合條件的祖父母亦可為孫子女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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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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