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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7万美元投资小餐馆 ,2个月获五年E-2签证 |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12/20/2019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

基本情况:
 
申请人:王女士
•地区:台湾
•行业:面积1,200平方英尺的中餐馆
•职位:首席执行官,企业主
•成立年份:2017年
•员工人数:0
•抚养人数:2名孩子不满10岁,1名小孩是在美国出生
•投资额:70,000美元


 
本案难点/特殊性:
 
• 情况紧急,申请人需在2个月内成功获得E-2签证,回到美国与小孩团聚
• 申请人仅有约70,000美元,并且,这笔资金已经投资到一家小型中餐馆
• 申请人没有企业主或管理人的教育背景和经验,其身份主要是股票投资人和家庭主妇
• 申请人的资金来源不明(多数借自家属)
• 之前用旅游签证在美国生小孩,进海关被盘问,移民意图明显。
 
要在两月时间内为只有70,000美元投资额、且移民意图明显的个人成功申请E-2签证,相当困难。王女士在台湾和美国咨询过很多的律师,知道自己属于疑难案件。王女士也知道自己需要找到擅长此类案例的律师,但她不知从何找起。在别人向她推荐Tsang&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所时,她依然灰心沮丧,因为她十分担心在美国的七岁儿子可能会数年生活没有母亲陪伴。担心之下,王女士请求我们助她一臂之力。尽管该案例存在诸多困难,但Tsang& Associates臧迪凯律师团队表示会竭尽全力帮助王女士。
 
看到很多朋友的E-2申请惨遭拒批,王女士明白,获取E-2签证之路存在很多阻碍和要求。考虑到王女士的投资仅有70,000美元,我们启发她将经营一家小型中餐馆的表象转变为在经济方面可以尽更大努力为美国做出重大贡献,借此重点强调她的个人优势并说明其儿子的美国公民身份。最后,我们对王女士进行了多次模拟面试,确保她能顺利通过签证面谈。Tsang&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所所做的努力和对细节的重视最终帮助王女士成功获得E-2条约投资签证,重新来到美国。


 
要求
 
为成功获得E-2签证申请,根据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规定,您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1)条约投资人须获得条约国的国籍
2)所投资企业必须为真实的并存在实际运营情况的美国公司,不能是“皮包公司”
3)投资给企业的资金数额较大且不可撤销
4)投资不得属于边际投资
5)投资人须有能力发展和管理公司
6)投资人须有意在E-2签证结束后离境
 
真实和在营企业的证明
 
要将王女士的小型中餐馆描述成真实和在营企业十分困难。尽管她只向一家小型中餐馆提供了小额投资,但王女士必须证明她计划开一家具有发展和扩张机会的新升级中餐馆。在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前期财务信息、没有成功证明和没有员工的情况下,如何展现餐馆具有成长为大中型企业的潜质,我们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另外,还协助她收集整理前店主提供的多项文件,从而证明王女士将顺利接管该餐馆。此外,我们也对包含全新营销方案的5年商业计划提供了指导意见。


 
大量及不可撤销投资额
 
实际上,王女士的资金来源非常单一且无事实根据。作为一名家庭主妇,她没有工资收入证明之前的收入和存款情况,而且她缺少必要的纳税申报表,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面对仅有70,000美元投资额这一挑战,我们团队提出了一项创造性解决方案,该方案对王女士能否获取签证至关重要。我们团队需要证明王女士的全部存款能够保证餐馆的初期运营,并证明她不会将资金用作在美国的个人生活费。我们团队必须证明她将利用投资资金作为餐馆所在不动产的担保,以及购买店面检修和品牌改造的所需物品。我们团队最终证明了这笔资金已全数用于餐馆的重新营业,而这充分说明她以企业主和管理人身份顺利接管了餐馆。
 
高于边际投资
 
此外,我们需要证明王女士的投资“高于边际投资”。根据联邦规定,若提供的收入超出个人及家庭所需资金的或提供的投资将在未来做出重大经济贡献,则此类投资视为高于边际投资。我们指导王女士进行财务预测并鼓励她表明自己有能力将扩增餐馆店面,并将在接下来几年内雇佣两倍的美国公民。这就证明,她的投资实际上具有可盈利性。通过店面扩增,王女士能具备雇佣两倍员工的能力,这反过来证明了她的公司实际上“超出边际投资”。
 
发展和管理企业的能力
 
没有高等教育学位、没有前期业务管理经验,作为一名全职家庭主妇,王女士面临的一项艰难挑战是证明她不仅是“一名普通的技术性或非技术性工人”。尽管她没有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经验,但我们指出,她在台湾经营一家小书店,所以她拥有成功管理员工、财务事宜和预算、制定一家企业市场战略的必备技能。我们团队证明了王女士有足够经验成为所接管实体的首席执行官。
 
离境意愿
 
E-2签证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申请人有意在签证期结束后回国。王女士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大儿子的美国公民身份。但经过臧律师团队辅导,申请人对她在申请的面试阶段所做的解释有了自信。并且申请人的丈夫独自留在台湾照顾患病父母,对申请人在台湾有长期个人保险及退休投资予以说明,从而表明在签证期限到时,她便会离开美国。
 
面试准备
 
申请完成后,我们帮助王女士进行了充分的面试准备,包括模拟面试和一系列练习问题。王女士之前在美国生小孩的情况,如何说明及简要回答进行指导。王女士全身心投入,了解各项问题如何适当回答,在多次模拟面试后,王女士在AIT面谈时自信回答各项问题,轻松通过面试。
 
结果

我们为王女士预约了AIT(美国在台协会)4月6日的E-2签证面谈,于面谈当日顺利通过,一周后收到了E-2签证前往美国。
 
臧律师点评:
 
条约投资人(E-2 Treaty Investors)签证,是发给与美国维持通商及通航条约国家/地区的公民。目前两岸三地仅台湾地区有此类签证。以下为E-2的基本条件:
 
投资者,无论是个人、合伙或公司企业,都必须具有条约国/地区的国籍。如果是一个企业,该企业至少百分之五十是被该条约国国籍的人持有;
 
投资必须是实质的并且资金必须是”撤不回的”承诺交付。投资必须足以确保企业的成功运作;
 
投资必须投在一个真实营运的企业。投机或闲置的投资不符合资格。在银行账户里未被承诺交付的资金,或只是持有未开发土地的所有权,都不算是一种投资;
 
投资不可以是获利甚微的。企业必须证明其财务收益明显超过投资人的谋生所需,或者企业必须有能力在现在或未来做出重大经济贡献;
 
投资者必须有资金的控制权,并且就商业的意义而言该投资必须具有风险。如果资金不受企业运势翻转而有部分或全部损失,那么就移民法上而言,该投资就不是一种投资。以投资的企业资产担保而取得的贷款不符合条件;
 
投资者必须是到美国发展或指导该企业。如果投资人不是主要的投资者,他必须受雇担任主管级、经理级、或者具有高度专业技能的职位。普通技能或没有专业技能的工作者并不符合资格。
 
在E-2身分结束时,投资人必须打算离开美国。即不允许“双重意图”
 
如果您有关于E-2签证的需求或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
 
*为保护客户隐私,客户姓名为化名。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4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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