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間的贍養費(Spousal Support)
2, 夫妻終止婚姻關係(Termination of Marital Status)
3, 小孩的撫養費及撫養權 (Child Support and Child Custody)
4, 財產債務分配 (Division of Property/Debt )
若有贍養費, 撫養費及撫養權等問題,有所要求的一方可以在離婚案件初期就申請,法庭會在聽證會後判決臨時命令。雖說是臨時命令,會持續有效,直至有新命令為止。
法庭終極審判(Trial)後會有新命令。
財產及債務分配問題,由於沒有緊急性,一般法庭傾向留待審判時才處理。但若有緊急性,仍可向法庭要求頒令,例如以下情況:
1. 一方霸占房子,另一方無能力供款又租屋。
2. 一方已積極採取行動轉讓或變賣資產。
筆者曾代表客户向法庭提出賣房要求。法官評估雙方財務能力,認為提早賣房可解決燃眉之急,給于雙方一些流動資金周轉,特頒令馬上賣房。
如果雙方就爭議向法庭申請頒令,離婚訴訟更會漫長。
當事人為了避免處理頭痛問題,可能會選擇冷處理或不作處理,亦會拖慢離婚案件的進度。
加州法律規定,離婚案件由申請日起計,五年內若無法完結,法庭可自行撤銷(Dismiss)整個案件。雙方的婚姻關係若已結束(Termination of Marital Status),餘下未解決的離婚問題則不受此五年限制。
筆者在2015年接辦一宗離婚案件,夫妻在2012年已提出離婚,案件拖了三年毫無進度,客戶委託筆者先向法庭申請結束婚姻關係。法律上這種程序稱為Bifurcation, 即把案件一分為二。客戶成功“離婚”, 但種種原因,導致此案仍在司法程序,八年長征,有望今年會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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