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離婚法規定, 夫妻在婚期內累積的財產屬共有財產, 離婚時平均分配。 法律看似十分簡單, 但實際執行時卻會有不少爭議。 房屋往往是最貴重的資產, 所以爭議亦是最多的。
筆者辦理離婚案30多年, 歸納以下幾種常見的爭議:
1) 父母支付買房的頭款, 能否歸還父母?
除非有借據, 父母給予買房的頭款, 在法律上屬於贈予。 父母若要取回, 要採取法律訴訟行動, 因為父母屬第三者, 而非離婚的當事人。
筆者經辦不少離婚案件, 只遇過一宗個案, 父母出資買房時, 要求子女立借據。 客戶是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 亦十分明理, 願意歸還對方父母借款的一半餘額。
2) 父母買的房屋, 但選擇放在子女名下。 子女離婚, 父母能否取回產權?
若果房屋是子女結婚前購買, 而且沒有房貸,子女結婚後又沒有加配偶在產權上, 上述情況全部屬實的話,子女的配偶在離婚時, 能成功爭奪房屋的機會絕對不高。 但如果上述情況有任何改變, 結果可能會大不相同。
筆者曾辦理一个案: 父母出資買了數間房屋做出租用途。 由於打算退休, 怕有房產會影響退休醫療福利, 所以把產權放在已婚的兒子名下。 兒子管理出租 屋時沒有另立賬目, 用自己私人帳戶支付房貸及存放租金, 亦用同一账户处理婚后的收入和支出。 離婚時配偶以此為由, 爭奪房產並展開惡劣的調查(Discovery)。
3) 婚前的財產, 婚後為了辦綠卡而加對方在產權上, 離婚時可否取回產權?
即使加對方在產權上的原因是辦身份, 在房產法律上, 對方是共同產權持有人, 而在家庭法律上, 這行為屬於贈予, 不可以因離婚要求對方歸還贈禮, 猶如不能要求對方交還名貴的結婚戒指一樣。 筆者辦理的案件中, 客戶是贈與者, 結果都是与對方談判, 把一半產權打折扣,買下對方的權益。 至於折扣多少,就看兩位當事人的談判意願了。 筆者的一名客戶不單加配偶在產權上, 還為對方申請綠卡, 算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幸好客戶看得開, 對方亦願讓步, 不堅持爭奪一半業權, 雙方最後達成協議離婚。
4) 婚前的財產, 婚後賣了之後再買另一間較貴的物業用作出租屋, 並用收入部分支付房貸。 離婚時, 出租屋業權及租金是否全屬業主所有?
如果業主沒有用收入支付房貸, 出租屋源於婚前財產, 屬單有財產。 若用婚後的收入支付贷款, 配偶對出租屋的業權及租金有一定的權益, 因为婚后的收入属于共有财产。 加州有案例計算這類權益的百分比。 讀者如有類似情況應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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