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換簡體 商家登錄

【法律】從唐娟案件看美國司法獨立 |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08/03/2020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最近最轟動的國際案件,莫過於中國訪問學者唐娟從三藩市中領館走出來後,馬上被聯邦探員拘捕,並迅速提堂。唐娟被聯邦政府指控違反簽證欺詐罪,屬聯邦罪行,所以在聯邦法庭審訊。她在庭上的律師代表是公辯律師 (public defender)。唐娟在美國是研究學者身份,不像華為公主般有無窮的雄厚的金錢實力,所以選擇用政府出資的公辯律師。她的律師向法庭申請保釋候審,但法官最終認為她有潛逃風險已拒絕。



美國所有刑事案件,被告有權有法律代表( right to counsel),亦有權得到公開及公平的審訊(public and fair trial),是憲法第六修訂案賦予的權利。所以,若果經濟能力不容許聘請私人律師,政府有責任為被告提供律師。公辯律師雖然由政府出資,但客戶是被告。換句話說,政府不能對公辯律師施予任何影響或壓力。律師與客戶的所有溝通是受到保密保護(attorney client privilege)。

美國行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所有被告是假設無辜,除非超出合理懷疑而被証實有罪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所謂寧縱無枉,此法制的目的是保障被告獲得法律程序公義 (due process of law),是憲法第五修訂案賦予的權利。被告有權要求由陪審團審判 (right to a jury trial),是憲法第七修訂案賦予的權利。由普通人成立的陪審團(六至十二人,一般十二),聽審後要一致裁定有罪才有罪,再由法官定刑。被告所受的刑責不能殘酷及不尋常 (no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是憲法第八修訂案賦予的權利。



筆者就讀美國法學院的時候,憲法是必修課,亦是筆者最喜歡的一門課,這課程打開了筆者作為海外留學生認識美國之門。美國憲法作為美國至高無上的法例,制定三權分立,達到互相制衡(check and balance) 的作用,納入重要的基本人權,如眾所周知的言論,宗教,新聞,集結自由,以及較不為人知的呈請自由 (right to petition),是憲法第一修訂案賦予的權利,甚至持武器的權利(right to bear arms)亦是憲法第二修訂案賦予的權利。

憲法開宗名義定位 ''We the People'',筆者認為訂立憲法的參予者是真心無私為人民想出如此週全的法律,監督政府,保障人權。筆者在此衷心向他們致敬,立國的偉人!

本文旨在提供基本法律常識, 不能用作法律意見。 讀者個案, 應資訊專業律師。 如若轉載, 必須刊登原文並註明作者。 
黃麗華律師辦公室
地址: 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 
電話 : (626)4496-600
電郵: chanwonglaw@outlook.com  

把此文章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