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爆发至今已有一年多。大家在深受生命健康严重威胁的同时,许多商家生意大受影响,不想或不能继续履行现有的租约、买卖合同及服务协议等。下面的分析也许能给商家们解约的理由:
一、“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首先,加州合同法要求合同中必须有不可抗力条款(如天灾、战争、罢工、法律政策改变等)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虽然此条款不一定要写明瘟疫或疫情。如果书面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或者在只有口头合同的情况下一方不承认有此条款,就不能以此为由解约。其次,即使证明了有此条款,加州判例法还要求解约方证明在其没有过错且已尽了合理充分的努力的特定情况下出现的不可逾越的干扰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若仅是成本费用的增加并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政府封锁了所有旅游相关业务,旅游公司和游客都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取消旅行合同,退款了事。
二、“无法履行”(Impossibility)
这必须是客观而非主观上的不可能而导致的无法履行。比如一些被州县命令为“非必要行业”的生产商、加工厂、餐馆、健身房、美发美甲、大型集会等,由于州县命令而被勒令停止营业,可以无法履行为由进行争论。而被列为“必要行业”的服务性商家如诊所等没有被强令停业的行业,就算是因害怕染上新冠而自行决定停业,不能算是无法履行。传统上,无法履行的辩护理由很少成功,况且如果法院认为停业是暂时性的,可能不会接受无法履行的说词,或者只允许暂时性而非永久性无法履行。例如餐馆不被允许堂食,但允许外卖及室外用餐,就不算不可能继续经营。
三、“目的挫败”(Frustration of Purpose/Commercial Frustration)
这是指在签约后有无法预见的情况改变导致履行的主要目的或价值无法实现。该目的必须有客观根本性且是合同必要的,少了的话合同根本就不会签。例如一份舞蹈合同要求手把手教授,但现存的6尺社交距离导致不可能这样做。如果学生过几个月后要移民或因身体原因而无法继续学习,那这份舞蹈合同对于学生来说可能算是目的挫败。至于舞蹈学校,它租用舞蹈教室是为了教学生,而现况使得学校无法实现教学,因此它可以用目的挫败来解除或暂停租约。如果只是履行变得更难或更贵但存在其他途径去履行,比如政府不允许室内用餐,但允许室外用餐,若餐馆因花钱在室外搭棚增加了成本,就不能算是目的挫败。
四、“不切实际”(Impracticability)
加州“统一商业法典”允许供货商在不切实际或不可能供货(例如因为材料短缺、工人罢工、或不允许进出口等)的情况下,在及时通知了买家之后可以全部、部分或推迟供货,而不构成违约,但供货商要先证明其因善意遵守外国或本地政府的规定命令而导致供货受阻。
综上所述,想以新冠疫情为由解除合约,要以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遗憾的是现时还没有与新冠相关的判例。可以考虑请经验律师审阅合同条款再行决定。如果起诉到法院,可能要两、三年后才有判决。双方若能互谅互让,和解结案也不失为省钱省力的解决方案。
本文由伍雄杰律师撰写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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