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兄弟情誼變天帳,對簿公堂誓不休? | 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
09/01/2021
劉美芳律師事務所
閔瑋和瑞豐大學同窗數載,志趣相合,很快就成為情同手足、推心置腹的死黨。同樣都在美國成家立業多年,閔瑋是顧家的新好男人,而瑞豐一樣有妻有子,心卻老往外跑。某日瑞豐偷偷向老友閔瑋透露,近日結識了一位絶色佳人麗芯,真想把婚給離了,好抱得美人歸。
閔瑋聽了一笑置之,以為瑞豐只是開開玩笑。沒想到瑞豐是認真的,他開始著手準備脫產,先把一部份資產分批轉成大筆現金,陸續交給好友閔瑋保管,再用閔瑋的名義買了一棟房子,讓自己的戶頭空空,老婆未來無產可爭。
瑞豐打從心裡相信這位好哥兒們,卻沒想到從前那個老實、講義氣的閔瑋,有一天居然翻了臉、變了樣,斷然拒絶把手上的房子和現金物歸原主。瑞豐本以為是妻子發現他在暗中佈局,對閔瑋施加壓力,其實不然。一切得歸咎於閔瑋不該迷上炒股,把自個的老本賠光了,現在還妄想賭上瑞豐的錢翻身。他以為瑞豐為了隱瞞脱產內情,不敢明目張膽上法院跟他討回這筆錢,但他錯了。
瑞豐遭受好友在金錢上的背叛,痛心疾首。恩斷義絶之下,他寧可選擇和閔瑋對簿公堂。加州法院,講求的是證據,瑞豐必須提出什麼樣的證據,來證明這些錢當初只是「借放」在閔瑋那裡?他又如何收集足夠的證據,來讓法官或者陪審團相信事情的本末,為他還原事實真相,水落石出?
證據有人證及物證兩類。人證可以是原告或被告本人的陳述,更可以是其他第三者的證人就其親耳所聞,親眼所見之事實作出的陳述,或有特殊學識經驗之專家證人提供的鑑定評估報告。一方代表律師,有權對另一方提供的證人進行cross-examination反詢問,藉此確認證人或其證言的可信度。
以物證來說,舉凡影像照片、書面文件、繳費帳單、銀行對帳單等等均可作為證據。向政府單位、執法單位、金融機構、Escrow交易仲介、或地產鑑價師調閱的各項文書紀錄,亦可成為有利物證。現今的民事庭,甚至也可以接受電子郵件、微信訊息、或手機簡訊作為物證。
瑞豐將現金交給閔瑋,這件事麗芯也知情,她可以幫忙出面作證。麗芯確實有幾次陪同瑞豐到銀行提領現金,一起登門送到閔瑋手上。然而麗芯是瑞豐在婚內時所交往的對象,她的角色有幾分尷尬,為了應付對方律師強烈攻勢進行反詢問,得先做好充份的心理預備和沙盤演練。Escrow交易仲介、房產仲介、銀行經理,若有人明明清楚這對好朋友的「暗盤交易」歷史,卻為了怕麻煩,不肯挺身而出作證,瑞豐可以透過律師發出 subpoena 傳票,強制證人必須到場應訊、錄製口供。
此外,本案的關鍵物證,在於兩人私底下曾簡單簽過一紙書面借據,同意瑞豐無息借貸資金給閔瑋買房,可惜當時沒有律師從旁協助,也沒有公證人見證簽名。如今閔瑋竟然不認帳,矢口否認借據上的簽名是他本人所簽。為了證明閔瑋的簽名真偽,瑞豐還得借助筆跡鑑定師的專業意見,來向法庭證明借據上的簽名確實是閔瑋的筆跡。
雖然買房登記時,瑞豐並沒有掛名,幸好除了借據的存在之外,還有明確的銀行提款紀錄,以及多位證人的証詞。反觀閔瑋就很難合理解釋,他買房資金的來源出處。這一切代表法庭證據對於一場訴訟的成敗來說,至關重要。鐵證如山,閔瑋罔顧友情,辜負了瑞豐對他的信任,如今必須面對一連串的司法程序,也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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