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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第三次财富分配与涉美家庭的财务規划| 美国奥淇宏盛-金融保险专家
09/07/2021
美國奧淇宏盛-金融保險專家
近期”第三次分配”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是建立在市场效率和政府调控基础上,而第三次分配则是通过个人道德力量,即自愿的基础上来完成的。随着“三次分配”一起被提出的政策还包括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个税改革,房地产税推进,开设遗产税、赠予税等等。
此背景和形势下,对涉美家庭的高淨值人士来说如何做好税务规划、资产配置、身份规划以及有利于财富传承的整体规划至关重要。对于涉美高淨值人士的财务规划来说, 信托作为一种通道和桥梁,可以有效起到避税、隔离风险、帮助保值或增值财富的作用。信托分为两大类,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即允许信托设立人轻易更改信托内容或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即未经信托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同意不可更改和终止的信托,信托委托人将所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持有,是一种终极赠予。对于在美国境内的美国人和非美国人会利用不同的信托来进行财务规划和资产传承,常见的有慈善信托,朝代信托,外国人委托信托,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LIT)等。
外国委托人信托– Foreign Grantor Trust对于非美国税务居民来说,设立外国人委托人信托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外国人不需要对非美国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也不需要对其非美国资产的转移缴纳美国转移税。因此,外国信托不需要对非美国来源的收入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這点对于帮助为了让美国受益人受益的外国委托人建立信托就非常重要。【外国委托人信托 – Foreign Grantor Trust - FGT】FGT是美国国税局IRS的一个定义,全称为Foreign Grantor Trust, 即外国委托人信托,特指由非美国税务居民成立的,并受委托人控制的美国信托。FGT的税务身份十分特殊,其等同于非美国税务居民;在信托设立时,受托人是美国持牌信托公司,所以FGT又具备了非美国税务居民的投资便利、隐私和税务中立身份。外国人可以在美国建立可撤销的外国委托人信托,以持有非美国所在地的资产(例如,非美国公司的股份)。在委托人生前期间,无论是信托还是委托人均不需对非美国来源的收入纳税,但可能要对美国来源的收入进行一定的预扣。但也有例外:美国租金收入和股票的资本收益。
在委托人去世后,美国遗产税将不适用于非美国所在地资产,但美国遗产税将适用于美国所在地资产。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就要利用人寿保险这个强大的遗产规划工具。
根据美国委托人信托税规则,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外国委托人就视为信托的所有人:根据IRC 672 (C) 规定,信托创立人保留撤销信托的权益,即可撤销信托;或者信托创立人有生之年,信托资产只能分发给信托创立人或者配偶。当外国委托人去世时,FGT会变成不可撤销信托且变成独立的美国所得税的“纳税人”。美国遗产税将适用于信託中持有的任何美国所在地资产,但不适用于非美国所在地资产。外国人持有的非美国公司的股份无需缴纳美国遗产税,因而可以考虑以非美国公司持有美国投资资产。但是,另外有复杂的税收会计、申报和合规性规则适用于美国人持有或为美国人的利益所持有的CFC 和PFIC。美国没有签署CRS, 因此非美国税务居民设立FGT可以为其提供很好的隐私性;FGT也具备避债和消除遗产税和避免遗嘱公开的功能。除了上面讲到的FGT, 还有一个非常有效也是很常用的信托即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LIT)人寿保险提供了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实现的税务规划功能,保单的现金增值延税,保单合理支取免税,人寿保险赔付免个人所得税,对于不超过豁免额的个人或家庭免遗产税。对于美国人来说,2021年的遗产税豁免额度是$1170万/人 & $2340万/家庭,对于非美国人的遗产税豁免额仅仅为$6万。因此对美国人,如果资产超过额度购买寿险时一定要放入不可撤销信託以避免增加遗产税额度, 通过设立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来进行遗产税的规划相当重要。因为在ILIT 里面的人寿保险死亡赔偿金将不会被算入持有人的总资产,这样一来通过将人寿保险部分从遗产中分离出来,将其放入ILIT中,可以使继承人避免遗产税。
利用信托来做资产规划和财富规划是非常重要也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程序,大家一定要找到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和金融理财专家来协助您完成。美国奥淇国际金融/美国宏盛保险与理财公司拥有4000多名熟悉财务管理及保险与理财的高端专业人士,在全美20个分公司为您提供最完善的专业服务,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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