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何謂商業民事案件﹖
答﹕原告到法院提交訴狀(Complaint)狀告他人(被告) 侵犯原告的權益﹐要求被告作出賠償﹐就開始一宗案件。
2.問﹕常見的商業民事案件有那些類型﹖
答﹕1) 違反合約 (Breach of Contract) 案件 - 原告與被告訂立書面或口頭協議﹐被告沒有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包括收貨﹐或接受服務後不付錢﹐遲交貨品﹐被告交給原告壞劣貨品﹐或服務等。一經證實﹐法庭會判處毀約方賠償損失。 賠償的數目是根據受害方因對方毀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或者如果沒有違約的話﹐受害方應該可以從這筆交易中賺到多少錢﹐加上律師費(如果合約中有寫明 “如果某方遺約﹐敗訴方要支付勝訴方律師費” 之類的字句﹐或者某些法律案件明確規定敗訴方要支付勝訴方律師費) ﹐及其他相關訴訟費用 (法庭費﹐証人費﹐翻譯費, 法庭書記員費等) 來計算。
2) 欠債(Collection) 案件 - 原告起訴被告拖欠貨款﹐私人借款﹐銀行貸款﹐信用卡款及其它各種欠款﹐要求立即清還本金及利息。
3) 非法佔有 (Conversion) 案件- 原告聲稱被告非法佔有﹐冒認﹐或冒用原告的資產﹐物品﹐要求被告退還資產物品﹐及其他損失﹐包括失去資產物品期間原告所失去的利潤﹐租用類似物品的租金﹐律師費﹐訴訟費及罰金等。
4) 欺詐 (Fraud) 案件 - 原告聲稱被告做了某些事, 或說了某些不真實, 或者說做而不做某些事﹐或者該說而又隱瞞了某些事實﹐使被告信以 為真﹐造成損失。原告可要求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律師費﹐訴訟費及罰金等。
5) 人體傷害(Personal Injury)案件及財物損失 (Property Damage)案件- 原告身體因車禍受損傷﹐狀告被告因疏忽行為導致其損害﹐索賠醫療費﹐痛苦費﹐收入損失等。原告之動產或不動產受損﹐狀告被告因疏忽行為所致﹐要求賠償財物損失金額。
6) 驅趕租客(Unlawful Detainer) 案件- 房東/業主起訴租客﹐獲取法庭命令將租客趕走﹐拿回物業重新出租或自用。前房東/業主事前必需書面通知租客交繳房租或搬走﹐如果租客拒絕交繳房租或搬走﹐房東/業主之後才能到法院起訴。 法律給此類案件特快處理, 一般一個月即可。但有關租金及財物的爭議, 則要按一般法律程序處理, 一般需9 至12個月才結案。
3.問﹕怎樣界定法院的管轄權(Jurisdiction)?
答﹕1) 小額法庭(Small Claims Court)- 受理索賠數額不超過$10,000的案件﹔小額法庭均附設在高等法院內。 如果爭議數額迢過$10,000, 但原告選擇只索求$10,000也可用小額法庭。
2) 高等法院-限額管轄(Superior Court-Limited Jurisdiction)- 受理索賠數額在$10,000-$25,000的案件。
3) 高等法院總管轄(Superior Court-General Jurisdiction)- 受理其他案件。
4.問﹕找誰幫忙解決商業民事案件﹖
答﹕查閱報紙或黃頁之律師攔目﹐也可以詢問律師協會(Bar Association) 作推介。資詢幾位有處理你的案件類型經驗的律師﹐挑選一位做你的法律代表。個人代表自己打官司可以﹐但不提倡﹐原因是法律多如牛毛﹐一般人難以理解貫通﹐理案每一步驟﹐程序都十分技術性﹐各種限期也必需嚴格遵守。法院員工禁止給你法律建議、解釋各種文件、表格的含義、或幫你填寫文件表格。不要顧用無合法執照的人辦理你的案件﹐無合法執照而幫他人辦案屬非法行為(Unauthorized Practice Law) 。
5.問﹕到那所法院提交訴狀﹖
答﹕你可以到任何下列的高等法院逮交訴狀﹕
1) 被告居住所在地﹔
2) 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
3) 意外或損傷發生地﹔
4) 房地產所在地。
6問﹕起訴被告需要那些文件﹖
答﹕1) 法律指定的標準表格(Judicial Counsel Form)可到法院或上網獲得
2) 訴訟狀(Complaint) - 列舉被告做錯了什麼﹐造成的後果及損失﹐及你的訴訟請求(希望被告做些什麼﹖賠償你多少?) 。法庭及網站上有專門設計給狀告違約、欠錢不還、人體傷亡、欺詐及驅趕租客之訴狀。
3) 民商案件首頁(Civil Case Cover Sheet)
4) 民商案件首頁附錄(Civil Case Cover Sheet Addendum)- 洛杉磯縣,
或案件分發証明(Case Assignment Certificate)- 其他縣。
5) 地區確認書(Statement of Location)- 適用於限額管轄案件﹐以確保案件落到適當的法院。
6) 起訴通知令(Summons)- 告知被告已被起訴。
7.問﹕怎樣將訴狀交給被告﹖
答﹕通過送達起訴通知令﹐訴狀及相關文件﹐3種途徑可行﹕
1) 法警或專門送達文書的人(不可以是原告) ﹐到被告家裡或上班處親手交給被告(Personal Delivery/Personal Service) 。
2) 法警或文書送達人去過三次都找不到被告﹐可以交給被告家裡或上班處一位成年人代收(Substitute Service)之後﹐按地址再寄一份給 被告。
3) 若上述1) 及2) 都行不通﹐又找不到被告﹐可申請法庭同意﹐登 報紙送達(Publication) 。
送達証明書(Proof of Service) 必需由送達人簽名﹐並遞交法庭存檔。
本文由伍雄傑律師事務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