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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破产法的基本知识(上) | 杨清泉律师

11/15/2022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美国宪法第 I 条第 8 款授权国会制定“关于破产类的统一法律。根据这项授权,国会于 1978 年颁布了“破产法”。该法典被编入美国法典第 11 篇,自 2005 年最新修订案颁布以来已多次修订。这是联邦统一管辖所有破产案件的法律。

破产程序的程序方面受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和每个破产法院的当地规则管辖。 《破产法》和《破产规则》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处理个人和企业债务问题的正式法律程序。

全国每个司法区都有一个破产法庭。每个州都有一个或多个区。全国有90个破产区。

对联邦破产案件具有决定权的法院官员是美国破产法官,即美国地方法院的司法官员。破产法官可以决定与破产案件有关的任何事项,例如申请资格或债务人是否应获得债务清偿。然而,大部分破产程序是行政程序,并且是在法院之外进行的。该行政程序由受托人执行,该受托人被任命监督案件。自大流行开始和可预见的未来以来,受托人通过电话或Zoom云端视频进行与债务人的访谈。在大流行之前,受托人听证会在洛杉矶、伍德兰希尔斯、圣安娜和里弗赛德的美国受托人听证室举行。

债务人与破产法官的关系通常非常有限。除非在案件中提出异议,否则典型的第 7 章债务人不会出庭,也不会见破产法官。第 13 章债务人可能只需要在计划确认听证会上出现在破产法官面前。疫情大流行后这些是通过视讯完成的。大流行前,需要出庭。债务人必须出席的唯一正式程序是在美国受托人听证室举行的债权人会议。该会议被非正式地称为“341 会议”,因为《破产法》第 341 条要求债务人出席该会议,以便债权人可以就债务和财产问题向债务人提问。债权人通常不会出现,尤其是在“没有资产”的情况下。但是,受托人代表案件中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负责管理破产财产的非豁免资产。

破产的目的是什么?最高法院在 1934 年 Local Loan Co. v. Hunt 案的裁决中谈到了破产法的目的:“[破产] 给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一个新的生活机会和一个值得努力的光明未来,不受现有债务的压力和阻碍。”这一目标是通过破产免债来实现的,这使债务人免于承担特定债务的个人责任,并禁止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任何行动来追回这些债务。

免责声明:上述内容均不被视为对任何人的法律建议。 通过阅读本文绝对没有建立律师客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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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翻译以英文为准)

        杨清泉律师毕业於乔治城大学法学硕士,并已经开业三十多年。杨清泉律师专精破产法,商业和民事的诉讼,在加州已成功的处理了超过数千个案件,包括海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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