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德州、佛州带头,阿拉巴马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等州相继跟进,美国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法案,意图限制中国人,以及其他当地政府认为是“敌对”国家的公民,购买,甚至租赁当地的不动产。
这件事情在华人社群内部自然也引起了争议,一部分觉得这事儿是歧视要坚决反对;一部分知道了绿卡和公民不受限制后,有点摇摆,觉得外国人买地受限好像也情有可原;再有一部分甚至为这些规定叫好,认为这是美国在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无可厚非。
01
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原则保护所有人,包括非法移民
有朋友问说,美国宪法好像没有明确保护外国人的条例,这次的事情真的能和违宪有关吗?
美国宪法没有设置专门章节谈保护外国人,但是当宪法说任何人的时候,其实已经包括了外国人。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这么说的: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译文: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这段文字在提到不同内容的时候,用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在谈到平等法律保护的部分,用的是“任何人”,而不仅仅是公民,所以包括了所有在美国各种身份的人。
不过,平等保护,并不是说,在美国的所有外国人,在任何事情上,和美国公民都享受同等待遇。而是州政府在区别对待外国人的时候,需要接受额外的审查。
美国政府,但凡因为种族、国别、移民身份等原因,制定法律区别对待任何人,都要准备好接受额外的违宪审查。
其中,因为种族来区别对待,受到的审查是最严格的。顺便提一句,这次各州的法律都纷纷在华人之外,加上其他的所谓敌对国家,恐怕也是为了躲避种族歧视的嫌疑,从而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因为国别和移民身份区别对待,有的时候,审查标准相对较低,但是仍然要至少证明:
第一,政府有合法的州利益需要保护 (legitimate state interest);
第二,所采取的措施和要保护的利益之间,有合理的关联 (rational connection)
80年代的时候,德州曾立法禁止非法移民身份的儿童在州内公立学校上学,被美国最高法院以违反第十四条的平等保护为由,宣判违宪(Plyler v. Doe, 457 U.S. 202 (1982))。
到这里,我们至少可以明白,即使是外国人,不管是什么身份,甚至非法移民,也受到美国宪法平等保护,不能被州政府各种拍脑袋的恶意决定随意拿捏。
02
历史上的外国人土地法(Alien Land Law):日裔美国人的艰难维权路
历史总是惊人地相似。这波反对特定国家公民买房的操作,美国历史上早已有之。这些相关的立法,一般统称为外国人土地法(Alien Land Law)。
上一次深受其害而激烈抗争的,是日裔美国人。
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开放了对外移民,于是大量日本移民来到美国,取代了中国劳工的位置,成为了当时美国劳工界的香饽饽。当时大量的中国劳工已经受限于1882年的排华法案而无法赴美了。
不仅如此,日本移民到了美国以后,接管了很多之前由中国移民所耕耘的农田,勤劳刻苦,大获成功,于是和华人移民一样,掀起了美国社会的恐慌情绪。美国社会在反华风潮后,又来了一波反日风潮,最终在1924年通过立法把所有东亚移民都关停了。
光停了移民还不算,对于当时仍身在美国的东亚移民,各州纷纷立法,限制其买地资格,企图将其边缘化。当时至少有十几个州都有这样的立法。
别看现在加州、华州、俄勒冈州都是民主派大本营,当时在制定对东亚人的土地限购政策上,也都是毫不手软。
当时这些州的立法技术还挺高,不像现在这样指名道姓地把“敌对”国家单列出来,而是看起来很中立地说“没有资格入籍的非美国公民,不能在州内买土地”。
当时的背景是,1870年的美国移民法允许了非裔和白人一样,可以入籍,但是没有允许其他族裔入籍,比如亚裔。所以这些当时看似中立的立法其实就是在限制华裔和日裔买地。
一方面,从20世纪初,华州和加州的日裔就不断通过诉讼的方式,希望改变当时的土地限购令。这条路走得非常坎坷艰辛。
另一方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日裔的父母开始把买的土地放到自己在美国出生的公民小孩名下。于是有了从加州一路打到美国联邦最高院的判例,Oyama v. California, 332 U.S. 633 (1948),判定日裔父母以公民小孩的名义买地,是合法有效的,政府不能以父母故意逃避外国人土地法而剥夺孩子拥有土地的权利。
很可惜,上面的最高院判例只是宣判了这种曲线救国的操作方式有效,没有进一步去推翻所有的外国人土地法。
直到1952年,加州最高院才在案例Sei Fujii v. California, 242 P.2d 617 (1952)中,宣判了当时加州的外国人土地法因违反宪法第十四条的平等保护原则而无效,正式终结了加州禁止东亚移民买地的时代。
03
期待挑战各州的买地禁令,为外国人土地法画上完美句点
回看外国人土地法的历史,感觉很可惜的一点是,这事儿其实没有一个非常完满的句点。
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8年的判例中,宣判了日裔父母的胜利,但是并没有进一步扩大判决推翻外国人土地法。而1952年的判例,只是来自加州最高院。
或许这也是目前红州各地,这批恶法又开始死灰复燃的基础。
顺便补充个冷知识,上面提到的外国人土地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但是佛罗里达州,直到2018年,才正式通过民众投票,把它从佛州的州宪法中移除了。
是的,你没有看错,2018年。而且不是因为州立法院贵人多忘事忘记了。在2008年的时候,曾经发起投票移除,结果居然失败了。也就是说,2008年的时候,佛州还有大量的民意基础,想要维护一个来自19世纪末的歧视性法律。
目前的德州、佛州的这些州政府们,嚷嚷着限制外国人买地的理由等,实在是很没有新意,完全是将近一个世纪前,各州政府玩剩下的。
在加州最高院的案例Sei Fujii v. California中,我们能看到当时的加州政府,和目前各红州政府一模一样的话术:“州政府需要通过限制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来确保州的土地在效忠美国或能保证州利益的人手里”。
而加州最高院则是毫不客气地打脸了加州政府当时的说辞:
首先,这看起来并不是一个真实的目的。即使是,目前的限制措施也和那个目的无关。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入籍,并不直接挂钩这个人的忠诚度,也不挂钩这个人是否能保护州的利益。有资格入籍的人,也并不一定选择入籍。
同样的质疑,我们也可以送给目前的德州、佛州等州政府:
首先,你说有国家安全考虑,但区别对待有绿卡的非公民和没有绿卡的非公民,在保护国家安全上有什么实质性地区别?后者里面,很多可也是作为美国税务居民在美国交税的,为什么要限制在2英亩以内,还只有一套自住?你说这个影响范围不大,那影响范围不大你倒是删了呀?
其次,你要限制外国人炒房可以,但是一个来自中国的外国人炒房,和一个来自欧洲的外国人炒房,对房价有什么不一样的影响吗?如果真的是因为控制房价的原因,不应该限制所有的外国人吗?
再次,你说因为很多中国海外买家买了不住,但是其他国家的海外买家就没有买了不住的了吗?甚至美国本土就没有这样的买家了吗?买了不住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缺席业主(Absentee ownership)的法律来管理,没必要通过国别来管理。
于是,你说这是因为中国是一个“敌对”国家,但是美国政府和中国政府敌对,和这些个人有什么关系呢?所以你是承认了,你默认来自这些国家的个人都是政府的代理人?
这哪儿是什么国家安全因素,就是纯粹的偏见。
综上,我个人非常期待这次维权团体发起的诉讼,希望这次华人团体通过司法的手段,在联邦最高院获得明确推翻相关法律的判决,续写历史,为反对外国人土地法的司法历史,画上一个完美句点。
04
结语:这不仅事关所有在美华人,也事关美国的宪法精神
有一种声音认为,目前的法案不限制在美国已经入籍和拿绿卡身份的华人,所以大家不用这么担心,甚至进一步认为,已经在美国,尤其是入了籍的华人,反对当前的法案,是站错了队,很不美国。
对于这种声音,我想说,在任何人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袖手旁观才是很不美国的事情。
别说这些人是自己的华人同胞,就算是只限制俄罗斯和伊朗人,也不该袖手旁观。当初川普时代,帮助反对禁穆令的人群里,大比例的都并不是穆斯林。
在此,特别致敬为了此事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筹备诉讼的CALDA(华美维权同盟)组织,以及其他参与的维权组织。
CALDA进展:我们法院见:CALDA将立即起诉推翻佛州歧视性法案
大家也可以登录CALDA的网站www.caldausa.org获取更多组织信息。如果有意支持相关诉讼,CALDA的捐款途径已经开放:
1
gofundme链接:https://gofund.me/1cd5e5cb
2
Chase QuickPay/Zelle: caldainfo@gmail.com.
账户名称是Chinese American Legal Defense Alliance
3
支票:请将支票写给Chinese American Legal Defense Alliance,邮寄地址为CALDA,27 Bleeker St Millburn, NJ 07041
4
官方网站(caldausa.org)首页的捐款链接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一桩桩鲜活的案例巩固起来的。
好的判例,不仅仅保护到事件中的个体,也会成为点亮后来人的一盏灯。
推动这些诉讼,不仅仅帮助到自己的小团体,也帮助宪法的精神真正照进现实里,守护更多人。
---End---
本文作者:孟小洁律师,坐标洛杉矶,加州执业律师,Meng Law Group PC主管律师,加州律师协会认证移民法专家律师(certified legal specialist)。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转载请注明以下作者和出处:
作者:孟小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