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換簡體 商家登錄

【法律】子母公司,兩者之間的商業訴訟戰爭 |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02/19/2024     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

全球走向国际化,亚洲企业欲往美国设立新据点,通常会优先考虑以子母公司的形态,在美国成立一家子公司。然而,基于某些考量,或许会改成在美国设立一家全新独立的公司。大家都心知肚明,这家新公司在本质上,其实就是所谓的子公司。

您可以把它想成养父母领养一位养子的关系。在公司初期营运阶段,养父母会拿钱出来承担养子的生活费。相对的,养子长大了,脚步站稳了,已经能靠自己的力量在外面赚钱,理当孝敬养父母,固定把钱打回家。

然而,若是养子非但没赚到钱,反倒在外面欠债累累,养父母是否有责任义务,替养子偿还债务?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差别

在回答以上问题之前,先说明在美国设立一家分公司,或一家子公司,有什么差别?

向美国政府登记公司,有两种型态的法人可供考虑,其一为分公司 Branch Office,其二为子公司Subsidiary。通常分公司所挂的品牌和母公司一模一样,消费者可以很快辩认分公司属于母公司所有。

然而,分公司无法拥有独立法人特性,任何债务和责任皆须由总公司清偿。此外,假若美国国税局认定亚洲总部必须向美国纳税,国税局就有权查总公司的帐。美国分公司,还会让亚洲总部受制于美国法院管辖权,假使分公司涉入诉讼,亚洲总公司也将同时被列入被告行列。

若改为设立子公司,总公司通常拥有超过50%以上股权,称为母子公司。或股东可同时拥有这两家公司股权,又称姐妹公司。子公司属自主个体,债务和责任一般来说与母公司无关。然而,过往的观念,认为跨国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以避免亚洲总部受到美国法院管辖,或被美国国税局查帐,随着时代变迁,此观念已不再适用。

即使法院传票只有交付到美国子公司而非亚洲总部,美国法官可以认定,在合理的情况下,子公司将会主动转达亚洲总部,母子公司已同时被提告这项事实。母公司身为被告,也必须应诉,甚至更有可能需要配合美国国税局,接受查账。

母子公司之间的争议

无论是设立分公司,亦或是子公司,好处是亚洲总部可以监控这些公司的营运状态。但若是为了避免涉入诉讼,因此改以设立一家全新独立公司的模式,也就是引文中提到的“养子”,那么问题可就来了。

这名养子,若是乖乖听话,如实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那么养父母便可高枕无忧。相反的,养子若是在外面为非作歹,例如积欠厂商货款,引起诉讼。或是跟养父母调了资金,没有用在公司运营,却用在私人用途,等同侵占。

遇及上述情况,养父母跟养子之间关系一旦决裂,极可能必须透过法律管道,才能要求养子把大笔资金吐回来。

此外,若是养子给公司产品申请了专利,然而本应属于母公司的专利权,却被暗度陈仓放在养子名下,那么也必须透过诉讼管道,夺回这些专利权。

母公司控告子公司诉由

天高皇帝远,会走入公司诉讼,大多数情况来说,都是子公司拒绝提供完整的账簿记录,或拒绝为具有争议的财务信息作出解释。

另外一种常见的诉讼原由,就是子公司涉嫌侵占 conversion,定义为非法将他人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占有资产,或没来由的消耗他人资产。或者是,子公司遭到债权人提告,然而母公司提供的业务运营资金,竟然在母公司不知情下,被拿来支付诉讼费用,或支付给债权人的赔偿金。

违反信托义务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或不当得利 Unjust Enrichment,也可以被提出为合理的诉由。

一旦查证属实,母公司可以透过代表律师,提出跨国诉讼,向子公司求偿。除了要求赔偿投资金,也有机会要求对方支付部分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判决前或判决后衍生的利息。

结论

子母公司本为一家亲,无论是亲生或领养的,自家人兵戎相见,势必会两败俱伤。遇及子母跨国公司诉讼,请咨询一位加州商业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意见,减少损伤。

把此文章分享到:

關於 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