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美國五十州,跨州商業訴訟何處起訴 | 劉美芳律師事務所
03/08/2024
劉美芳律師事務所
横越美国五十州作生意的公司不在少数,倘若遇及商业纠纷,您必须了解要在哪一州的法院提出诉讼、哪些商业诉讼可以在联邦法院提告、法院的管辖权如何决定、以及審理法院地点的重要性。
何谓法院管辖权
在提出商业诉讼之前,确保您选择正确的法院,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受理,被告亦可找理由反对。这个概念统称为法院管辖权,涉及两项要件:对人管辖权 (Personal Jurisdiction)以及对事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顾名思义,对人管辖权指的是,该州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有審理其案件的权力。而对事管辖权指的则是,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案件与其涉及的法律问题。
对人管辖权
对人管辖权分为:一般管轄權(General Jurisdiction) 以及特殊管轄權(Specific Jurisdiction)。
一般管轄權意指无论构成诉讼的事件发生在何处,自然人住所地的法院,公司注册地或公司主营业务地的法院,拥有对人管辖权。
特殊管轄權是基于被告与该州的某种特殊接触,原告的诉讼主张必须和被告与该州的接触有关。即使被告不是该州的自然人或法人,但由于曾经在该州进行对自己有好处的活动, 获得该州法律的保护,因此对被告在该州进行诉讼是公平的。
对事管辖权
对事管辖权,涉及选择在联邦法院,亦或州法院提告。大多数诉讼都是在州法院提起,联邦法院仅对有限事项行使管辖权,包括(1)案件涉及联邦法律问题,基于美国宪法、联邦法、条约产生的诉讼,例如联邦专利、版权和商标的侵权案件、海事法、破产法、反垄断案件、民权案件等等;或(2)涉及异籍当事人,且争议金额超过7.5万美元的案件。异籍当事人包括不同州的州民或公司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民或公司与非美国自然人或法人的争议;或(3)在已满足联邦问题管辖权或异籍管辖权的诉讼案件中,法院需要对不能单独进入联邦法院的附加请求行使附属管辖权。
法院管辖权的爭执
当两家公司之间签署的商业协议,未包含管辖权条款,约定哪一州的法院拥有管辖权,一旦涉及合同纠纷,有时为了争取将管辖权留在公司所在州,将会迎来一场硬仗。 这时原被告之间的最低限度接触 (Minimum Contacts),将影响哪一州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假设A,B两家公司之间发生合同违约纠纷,A公司在加州,B公司在德州,当初合约是B公司多次自德州飛到加州与A公司商议、签署的,那么A公司可以大力主张加州法院应该拥有管辖权,其原因是B公司与加州产生了最低限度接触 (Minimum Contacts),因此案件应该在加州的法院審理。
審理法院的地点
商业法律师可能会告诉您,除了法院管辖权,也应考量该在哪个地点的法院,选择提告。这个概念称为审理地点(Venue)。法院通常根据市、县或司法区指定。审理地点规则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在不合适的法院地点提起诉讼,造成多方的困扰、不便,或造成審理结果的不公。
结论
跨州、跨国诉讼往往耗时费力,美国法律规定相对复杂。对于法院管辖权以及选择在那亇法院提告,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包括法院的地点,陪审团以及法官的可能立场,民事诉讼流程规定对您案件的可能利弊,等等,本文在只提供您一些初步的知识,更多详情,请咨询一位专业的商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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