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是侵略性駕駛行為的其中一種,屬於廣義說法,進一步來說,將駕駛期間的憤怒行為化、行動化、加強化與具體化,不僅全美各級交通安全部門,近年一般民眾談論交通安全時,無不談及路怒。余晨峰律師今次會從另一個硏究機構的大數據,延伸探討路怒所帶來的一連串道路安全問題。
問:全美汽車協會AAA一直透過硏究留意全美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從AAA的大數據分析,能否得知路怒的實情?
答:大家經常會注意到AAA 在節慶及長周末假期前,所發佈的出遊安全訊息。AAA有一個研究基金會,專門探討與交通安全有關的課題。
AAA 在2019年針對路怒進行過硏究調查,向受訪的司機們提出以下其中一個問題,
「在過去30天,包括本人在內,有無表現過任何一種或以上行為,包括發脾氣、侵略性行為、說粗言穢語、或路怒」
余晨峰律師指出,AAA得到的研究結果頗為令人擔憂,八成受訪司機表示有做過,說明了一個客觀事實,侵略性駕駛行為經已變得普及化,儼如攜帶一個計時炸彈出門,構成安全隱患,後果不堪設想。
問:路怒是廣義的侵略性駕駛行為,請教一下,究竟何謂侵略性駕駛行為?
答:駕駛期間,任何非安全、故意、蓄意、惡意、非善意、罔顧第三者人身安全的行為,皆可被視為侵略性駕駛行為。檢察官需要有足夠證據,方能在刑事層面把侵略性駕駛行為的司機入罪。
余晨峰律師列舉以下多個例子,
1)追尾;
2)在道路上穿來插去;
3)明知交通擠塞,仍然超速危險駕駛;
4)駕駛期間響喇叭,其他第三方駕駛者一聽聲音就知道是表達不滿,並非善意提醒;
5)衝紅燈表現優越感;
6)罔顧第三者的安全,在非安全的情況下轉換行車線道;
7)轉彎或轉線時不打燈;
8)嫌前面的汽車行得慢,超車後在速度及空間方面故意阻礙前進方向;
9)晚間用高燈,刻意刺激其他司機的視線;
10)超車後不正常地用腳踏剎車板,使到後面的車輛無所適從。
余晨峰律師指出,上述任何一種行為,經已違反加州交通規則,警方執法人員一經發現,必定會採取行動,將違規司機的汽車截停,倘若涉及刑事犯罪成分,除了告票,亦會採取逮捕行動,將司機帶走調查,並交由檢察官辦公室研究,衡量刑事起訴的可能性。
問:除了問司機本身有無在道路上做過不當舉止,AAA有無問司機,以觀察者角度,有無看到其他司機的不當動作?
答:余晨峰律師列出AAA向受訪者作出的提問,
過去30天,有無遇到以下情況,
1)在限速每小時65英哩的高速公路上,見過或感受到其他司機的車速去到每小時80英哩的水平;
2)目擊他人衝紅燈;
3)在不足一個車位的空間不安全超車;
4)明知將被越過,卻刻意提高車速,不讓對方成功超車;
5)怕第三者有加塞的機會,於是跟車太貼;
6)在高速公路上明知有車輛將會匯入主車流,卻不作出禮讓;
7)轉變線道後沒有提速駛離,反而停下來靠近前方;
8)駕駛期間包括自己,對第三者大聲說粗言穢語、做出不雅手勢、或大力響喇叭。
余晨峰律師提醒,加州被視為路怒最嚴重的州,路怒的成因,主要源於司機相當情緒化,未能透過合理的渠道宣洩而變成怒氣,將怒氣放在汽車上發洩,絕對不智,只會損人不利己。
問:作為駕駛者及道路使用者,有什麼事情可以做及不可以做?
答:余晨峰律師強調,駕駛者在道路上既是局內人,也是旁觀者,可概括以下兩點,
1)管理好自己的駕駛行為,包括技術、情緒、脾氣等品行;
2)管理好對於別人在道路上的對抗性反應。
我們的眼睛是看事物不是心眼,根本無可能看穿或跳進別人的心底正在想什麼,其他司機在道路上的行為可以很極端,包括違法違規、無同理心,無法理解的行為或舉動等,容易逼使自己的心情受影響,所以大家在駕駛時,假如遇到這些煩燥不安的司機時,請勿花時間分心鑽硏讀心術,應專注駕駛。
要避免自己成為導致他人路怒的藥引,余晨峰律師有以下建議,
1)時常翻閱車管局的《駕駛手冊》,檢視自己的駕駛方式有無地方需要改進;
2)駕駛時與前方車輛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3)在左轉彎、右轉彎、或轉換行車線路前,請提早打燈,讓其他道路使用者有所準備;
4)對任何一位司機的駕駛行為,應採取忍讓態度,預留空間作出應變;
5)響喇叭的作用是提醒其他道路者,聲響的輕重會影響人的情緒反應,除非危急情況,否則盡可能輕輕按動,以免觸動神經而點起怒火。
余晨峰律師在總結時說,路怒是侵略性駕駛行為的一種,只要司機將負面情緒透過行動具體化地展現,警方執法人員必然會採取執法行動,避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影響。
余晨峰律師時常強調,駕駛是一項腦部高度專注及複雜的運動,絕對不能容許有絲毫分心的機會,在開車駕駛前,請先問自己,包括情緒脾氣在內的身體狀況是否良好,不要逞強。
余晨峰律師叮囑大家,一定要以安全車速駕駛,無論發生甚麼類型的交通意外事故而造成人體傷害,請以自身生命安全為先,立即到醫院求醫,然後盡快研聘精辦相關類型的律師事務所,確保一切後續工作得到妥善處理,保障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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