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達國家中,美國對待移民的態度總體上可說是包容寬厚的。但無奈申請的人數實在太多,總會有一些移民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因為申請人確實不符合條件,這不在本文討論之列;還有很多申請在被拒絕後,因為對救濟手段缺乏認識或耽誤了時間而導致結局最終無法挽回,這不免令人感到遺憾。有鑒於此,對於移民申請被拒絕後的救濟問題,張大欽律師為VisaTopia的讀者做如下介紹。
在移民申請被拒絕後,當事人可以採取的措施有上訴(appeal)和提議(motion)。其中,提議又包括提議重審(motion to reopen)和提議復議(motion to reconsider)兩類。上訴,是指申請人請求上一級對否決進行審查(review the decision)。重審是指申請提交以後,出現新的事實或者事實的狀態有變化,申請人請求原來審查該案的官員基於新事實進行重新審理。重審(motion to reopen)請求中必須指出新的事實證據並基於新事實提交宣誓書(affidavits)或其他證明文件。復議(motion to reconsider)是指申請人提交移民申請後,因為移民法律或政策出現了變化,申請人請求原來審查該案的官員基於新的法律或者政策進行重新審議。在復議請求中申請人需要表明原判在那些事實認定上有錯或者法律適用上有錯。
讀者需要注意,並不是所有的否決書都可以上訴。可以上訴的案件種類裏較普遍的有:H1B,L-1,職業類的移民申請(I-140)以及職業類的非移民申請(I-129)。儘管很多類型的案件都可以上訴,但一些由移民局官員在自由裁量權之下做出的拒絕決定並不能上訴,最常見是涉及身份調整的I-485調整身份被拒絕的案件。
當事人收到否決書(denial notice)後不要慌張,應該立即仔細閱讀否決書的指示(instruction)。否決書會告知你是否可以上訴,以及向哪個機構上訴。可上訴機構有移民行政上訴辦公室(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 AAO)或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 / BIA)。比如,職業類的移民申請(包括投資移民)和所有職業類的非移民申請,如果被拒,可以到AAO上訴。親屬類的移民申請如被拒,可以向BIA上訴。AAO和BIA都是美國司法部的下屬單位, 屬於行政機構的一部分,不是獨立于行政系統以外的法院。可見,移民案件被拒絕後的上訴是向行政機構上訴,而不是人們傳統印象中到地方法院上訴。 當然,有一些案子在窮盡了行政手段以後, 是可以繼續到聯邦法庭上訴的。 有一些案子甚至可以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通常來講,上訴應當在申請決定後的30天內提出。要注意的是,上訴期限的起算點是決定日期而不是申請人收到通知書的日期。有些案件的上訴期限更短,申請決定通知書中會明確指出,讀者朋友們務必注意這些時間節點。錯過了上訴期,就只能遞交支持上訴的案件意見(brief)而不能遞交任何其他文件。
常有讀者反映他們在收到移民局的各種檔後看到上面的法律術語感到一頭霧水。比如,I-485否決書上所用的措辭”there is no appeal from this decision” 直譯為“該決定是不能上訴的”,但申請人容易把“該決定不能上訴”理解為完全沒有救濟途徑。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不應該放棄,他仍然能夠通過其他方法使其申請最終得到通過。人們常忽略除了上訴之外的選擇,其實在一些情況下,重新提交申請會比上訴取得更好的效果。張大欽律師事務所建議您在申請被拒絕後最好儘快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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