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婚姻關系的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及條件的撤銷
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份
美國國民或綠卡持有者為其外籍配偶申請綠卡,如果其外籍配偶獲得綠卡的時候婚姻還不滿兩年,配偶的永久居民身份就是有條件的。外籍配偶在持移民簽證進入美國的時候就獲得了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份,或者,如果身在美國國內,那麼I-485身份調整申請獲得批準的時候就獲得了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份。
在結婚時間很短的情況下,移民法會假定婚姻的目的只是為了規避法律獲得移民利益。因此,申請人和外籍配偶必須證明他們的婚姻是善意的:
1.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及其配偶必須同時進行配偶永久居住權上條件的撤銷申請。申請需要在獲得有條件的居住身份滿兩年前的90天內進行。通常,有條件的綠卡的期限也就是兩年。如果申請人不能及時申請,當有條件的綠卡到期時外籍配偶會失去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份而被驅逐出境。
2.如果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外籍配偶被其公民或綠卡持有者配偶施以暴力或折磨,外籍配偶可以在獲得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份之後被驅逐出境之前的任意時候申請條件的撤銷。
3.如果婚姻失效,如夫妻雙方分開或分居,撤銷條件的申請不應該被拒絕,只要持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外籍配偶能夠證明婚姻在締結時是出於善意,是為了真正的婚姻關系,而不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獲得移民利益。
4.如果離婚,外籍配偶也可以在獲得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份之後且被驅逐出境之前的任意時候申請條件的撤銷。
5.如果外籍配偶的孩子是在外籍配偶獲得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份之後90天內獲得的有條件的永久居住權,那外籍配偶的條件撤銷申請就自動包括孩子的撤銷申請。但是,如果時間間隔超過了90天,孩子就必須提交單獨的撤銷申請了。
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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