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籍人士的移民身份不同,取消移離出境的措施包括取消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和非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兩大類別。
1.取消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
根據移民法§240A(a),司法部長、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法院可以取消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 如果其符合下列條件:
在考慮決定是否批準取消移離出境的要求時,移民局和法官考慮多重因素,綜合平衡,作出裁定。積極有利的因素包括:在美國的家庭成員關系和親屬紐帶關系,在美國長期居住的時間,移離出境給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困境,在美國的工作年限和記錄,是否曾參軍服役,在美國有否財產及生意,對小區服務有所貢獻,如有犯罪記錄但已真正地痛改前非,高尚的道德質量,社會模範等。消極不利的因素有:被禁止入境原因的性質和相關的情況,違反移民法的嚴重性,有犯罪記錄,及其它敗行劣跡等。
2.取消非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
根據移民法§204A(b)的規定,司法部長、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法院有權取消非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如果其符合下列條件:
在提出取消移離出境要求前,已在美國連續實際居住10年以上。該連續居住時間要求不適用於曾在美國軍隊中現役服務超過24個月的人士,或應征入伍時人在美國但現已榮譽退伍者。連續實際居住時間的計算在此是一個法律概念。根據案例法“中斷時間”規定,如果在美國的此段居住期間,沒有一次出境90天或以上的中斷,及10年期間出境時間加起來不超過180天;則不影響計算連續實際居住時間。
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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