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美國生活的外國人都曾存有一個疑問:我要不要向美國政府報稅。這個問題答案因人而異。但總體上說,大部分外國人(包括F, M, J, H1B, L-1, O-1,TN等等),如果在美國境內有收入,都應該報稅(filing tax returns)。只不過,不同的報稅身份,會有不同的報稅義務,要求和方法。
每一年的個人所得稅應在下一年的4月15號之前申報完畢。4月15號快到了,張哲瑞律師事務所在這裏提醒廣大的移民要在截止日期前完成2008年的報稅。如果您不能在2009年4月15號之前報清2008年的稅,您可以向稅務局(IRS)申請兩到四個月的寬限期。
人在社會,有兩樣東西,你一生是逃不脫的: 一個是死亡,另一個是納稅。粗略算一下,你會知道,您每天的勞動收入,有相當一部分其實是給了政府。你的薪酬,還沒有挨著您口袋就給政府預先繳扣了。到了口袋的部分,在流轉的過程中層層盤剝,雁過拔毛。如果您買了房子,就得繳納地稅;開了車子,就得繳納汽油稅;每天到超市買東西,就得交銷售稅;存了點錢在銀行裏,就要交利息稅;拿去投資,賺了錢,可能要交利得稅。一輩子攢了點錢不容易,想給子孫後代留著,還要交遺產稅。這樣下來,一年十二個月,大概有二到五個月,人們是給政府義務打工去了。當然,稅收是取之於民,還之於民的。廉潔高效的政府,其稅收相當部分應該是最終返還了人民。正所謂: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然而,此口袋出,彼口袋入。人們會習慣地希望,我的口袋少出一點,別人的口袋少入一些。因此,一樣簡單不過的稅收原理,(I-D)R – C = T , 到了每個人的帳本上,算法就不一樣了。
這種算法的差異,跟每一個人的身份和狀況有關。在移民法上,在美國的外國人可以分為三種身份:移民 (immigrant),非移民(non-immigrant)和未經登記的移民(undocumented)。在稅法上,在美國的外國人只分為兩類:定居外國人(resident alien) 和非定居外國人(non-resident alien)。雖然稅務局在界定外國人納稅義務時,有參照移民法上的一些定義,但是,切不可把移民法的定義和稅法的定義混同起來。
根據美國稅法,定居外國人(resident alien)和美國公民的報稅是類似的 —— 要就全球範圍內的收入向美國政府報稅。而非定居外國人(non-resident alien)則只需要就美國境內產生的收入報稅。此外,resident alien和non-resident alien的稅項,稅率,減免範圍和征收方式也不一樣。其中一個重大區別是:resident alien 要繳納social security tax 和Medicaid 的,而non-resident alien則不需要。光這一項,就意味著7.65% 的賦稅差別。當然,Resident 也有好處。 Resident 在收入抵扣(deduction)方面比non-resident 更優惠,在享受公眾設施(如大學學費)方面也更實惠。
一般地,綠卡持有人,從I-485批準之日起,或者從持移民簽證登陸美國之日起,肯定是稅法意義上的 “resident” 了。綠卡人士(永久居民)應該就全球範圍內的收入向美國政府報稅,這點是毫無疑問的。移民法上的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一定是稅法意義上的定居外國人(resident alien);但是,稅法上的resident 則並不一定是移民法上的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譬如說, H1B 沒有綠卡,但是H1B有可能是 “resident ”。叫很多人想不到的是,一旦H1B 滿足了“resident ”的要件或者自願選擇成為 “resident ”,他們就應該向美國政府報告他們的全球收入了。
非綠卡外國人要成為“resident ”,有兩種途徑,其一是滿足“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另外一個途徑是在報稅時自願選擇成為 “resident ”. 後面的情況通常見於H1B的頭一兩年。由F-1轉成H1B的那一年,前一段是F-1, 後一段是H1B, 報稅是你可以按“dual status” 來報;在某種條件下,你也可以選擇按 “resident” 來報。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是H1B, 要按 resident 來報稅,那麼另一方,不管是在F-1 還是H4, 都可以夫唱婦隨地按照resident 來聯合報稅。
來源:美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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