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現金逾萬出境 也會沒收

時間:08/20/2014 瀏覽: 4823

洛杉磯一名婦人日前與女兒前往中國時,由於未依法申報隨身攜帶超過1萬美元以上的4萬多美元現金,經美國海關及邊境局(CBP)查獲沒收。消息傳來,不少經常往返美國及兩岸三地的華人大感吃驚,因為大家多半只知道攜帶超過1萬美元以上現金入境須申報,沒想到同樣規矩也適用於出關。

CBP發言人狄西馬(Angelica Decima)說,官方對旅客想要帶出境或帶進美國的金錢並無上限,只是若隨身攜帶的現金或視同現金的貨幣工具超過1萬美元,就有必要使用FinCEN105表申報,申報主要在預防不法分子洗錢。

然而現金不只是美元,尚包括旅行支票、外幣及現金支票等貨幣工具。只要全部價值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就符合申報要求。

如果旅客不知道如何申報,機場都有CBP官員,可要求他們提供協助。若是不知道那裡有CBP官員,可向航空公司櫃檯人員詢問。

海關說,如果是一家人一起進出海關,不管是出關或進關,即使是將隨身攜帶的現金或視同現金的貨幣工具化整為零,譬如各個成員只攜帶數千美元,都不到1萬美元。但只要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一樣有申報要求。

這項規定並適用於同一家公司員工,或同一家公司的雇主及員工,只要他們搭乘同一個班機一起旅行,進出海關時,就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的貨幣,也須申報。

海關說,若未依法申報,一旦被CBP官員發現,除了沒收錢外,當事人也可能面臨民事及刑事處罰。

經常往返美國及台灣的旅客說,他在海外若購有名貴手錶、金幣或珠寶時,進入美國一定照實向海關申報,好處是不必擔心財物被查到時沒收。唯一的壞處是,將因此無法馬上過關,必須到另一個房間提供他在海外購物的收據,及駕照讓官員拷貝。

會計師暨律師童志敏則說,執業多年,經手的未依法申報致財物被海關沒收案,都是入關時沒有申報。政府雖然一開始會向當事人提起洗錢控罪,但只要當事人能證明被沒收的財物來源清白,譬如是多年儲蓄結果,往往在快要開庭時,政府會透過當事人律師同意與其和解,唯必須同意三分之一財物被沒收。

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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