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信用卡,不是拿了可用可不用。綠卡給予外國人永久居留權,但若綠卡持有人沒有在美國居留意願,綠卡就有可能被沒收。
何為居留意願?意願一般分主觀及客觀兩種。很少綠卡人士會自願承認自己沒有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願。移民局會從客觀事實來定論綠卡人士是否沒有居留意願。客觀事實包括綠卡人士在美國有沒有工作,房產及其他資產,有否每年報稅,有沒有活躍的銀行帳戶,若有配偶兒女他們是否在美國居住,讀書或工作。若果綠卡人士有一年以上未在美國居住,又沒有事前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沒有居留意願的表面證供已可成立。很多客戶問若每次在海外逗留不超過一年便回來是否就安全呢?若果移民局追蹤到綠卡人士經常長期在海外而每次回美時間很短的話,即使綠卡人士在海外每次未夠一年亦有可能被認定沒有居留意願。九一一事件之後,移民局已積極完善電腦存檔功能,再加上綠卡人士入境都要打指紋,移民局更能準確掌握入境人士的出入境資料。有綠卡人士自作聰明不用綠卡入境,結果被移民局發現,要求綠卡人士放棄綠卡,因為若不用綠卡入境,行為上已等同放棄綠卡身份。
綠卡人士回美時若被懷疑,一般要等後被單獨問話。在機場過關時是不能要求有律師代表的。若不懂英語移民官會找機場翻譯人員翻譯。所有問話內容回打成檔然後叫當事人簽字作實。若移民局總結認為綠卡人士沒有居留意願,會問當事人是否願意放棄綠卡,若當事人願意就會即場簽署放棄綠卡(abandonment of green card)檔,再給予當事人以觀光身份入境。若當事人表明不願意放棄綠卡,移民官會扣留其護照及綠卡,並通知當事人等候法庭聆訊,法律上稱作removal proceedings。當事人欲保留綠卡,就要提證說服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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