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請綠卡的親屬關系

時間:09/24/2014 瀏覽: 4846

並不是所以親屬關系都能夠基於其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親屬關系獲得綠卡的。如果你屬於以下情況,那麼你將不能夠申請親屬移民:
    
1.收養人父母或被收養子女:如果收養發生在孩子16歲以後,或者對被收養人沒有至少2年的合法監護權,也沒有與養父母一起生活至少2年。
    
2.如果一個美國公民的孩子通過收養關系成為美國永久居民,這個孩子不能夠為其親生父母申請移民。
    
3.繼父母與繼子女: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母親(或父親)締結婚姻時,孩子不滿16歲的,不能夠申請移民。
    
4.配偶關系:如果婚禮時,夫妻雙方沒有同時在場,婚禮並沒有完成的夫妻關系也不能夠申請移民。
    
5.配偶關系:如果婚姻一方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是通過之前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而獲得的,那麼也不能夠申請移民,除非有以下情況:
    
(1)成為合法的永久居民已經超過5年。
(2)可以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之前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締結的婚姻是真實並善意的而不是基於移民目的的。
(3)前次婚姻的終結是由於一方配偶的死亡。
    
6.配偶關系:如果婚姻關系發生在其中一方處於遞解,驅逐程序或者移民法庭做出決定之前,除非具有以下情況,否則不能夠申請移民:
    
(1)在締結婚姻後,處於遞解程序的一方已經在美國境外居住了2年。
(2)有明確和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婚姻的遞解是合法有效的,並且雙方締結婚姻是處於真實善意的情感而非與移民相關的目的。
    
7.配偶關系:在法律上已經確定試圖以締結婚姻關系來獲得移民身份的外國人。
    
8.(外)祖父母,(外)孫子女,侄子侄女,叔叔阿姨,表(堂)兄弟姐妹或這些的姻親關系都不能夠申請移民。

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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