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EB5投資移民的條件和流程

來源:權立宏律師 時間:09/25/2014 瀏覽: 2937

投資移民,通常指“EB-5”簽證,是由美國國會在1990年為了刺激工作機會成長和外國資本投資增長而設立的。最先的試行項目在1992年開始。一些EB5簽證專門留給移民局指定的區域投資中心基於促進經濟增長的議案。EB5投資移民的第一個條件是:所有的EB-5投資者理論上必須投資在“新的企業”。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所謂“新的企業”是包括:1)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後成立的;2)在這個日期前成立,但是像新企業一樣經過重組或者重新設置的,或者擴張投資達到40%以上淨資本或者工作職位增長的。EB5投資移民的第二個條件是:投資對象心須是商業性企業。根據法律解釋,商業性企業指贏利性企業,包括但不限於:1)合夥企業(包括有限合夥和共同合夥);2)投股企業(它的子公司必須全部是贏利性質的);3)合資企業;4)公司;5)商業信託或者其他實體。這些商業企業可以是私人持有的(指沒有上市的)或者是共眾持有(已經上市的)企業。

EB5投資移的第三個條件是:投資結果必須在兩年內創造或者保存至少10個美國工人的全職工作機會。或者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這個時間超過兩年。關於創造新的工作機會,法律上規定可以是直接創造的工作機會也可以是間接創造的工作機會。直接創造的工作機會指工作機會產生在所投資的企業範圍內;間接創造的工作機會是指投資企業關聯到指定區域中心而間接地創造出的工作機會。關於保存工作機會,法律上的規定是指為困難企業保存工作機會,免於工作崗位的消失。這種困難企業必須是已經存在兩年以上,損失淨資產達至少20%以上,並且是在投資者提交I-526表之前的12到24個月。權立宏律師強調,關於工作機會規定是十分嚴格的。法律上不允許包括給外國人的工作機會,不允許包括給任何非移民簽證的外國人(如H1B持有人等),也不包括投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這種工作機會必須是提供給美國公民,居民,或者其他許可在美國工作的移民。這個其他許可在美國工作的移民包括:附條件的居民,政庇人員,或者其他居住在美暫緩遞解的人員。這種工作必須是全職崗​​位,每週工作時間至少是35小時。但是法律上允許工作崗位分享,允許一些兼職工人分享一個全職崗位,在計算工作崗位時這種崗位可以按全職崗位計算。但是這些工作崗位必須是永久性的,雇主必須依法提供工作保險和失業保險等。

EB5投資的第四個條件是投入要求:投資可以包括資本,設備,產品,其他有形財產,現金等價物和外國企業家擔保的債款。所有投資物必須按正常的市場價格按美元計算。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投資,都不能附合這個條件。投資資本不能直接來自借貸。最少投資額是100萬美元,或者在高失業區域和邊遠地區是50萬美元。高失業率地區是指失業率是1.5倍全國失業率,邊遠地區是指官方指定的非都會地區或者在人口2萬或者以上城鎮的邊界區域。申請EB5投資移民的流程:1.填寫I-526申請表格;2.在I-526申請被批准後,如果EB5申請人已經在美國境內,就提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如果EB5申請人在美國境外提交DS-230或者DS-260申請EB5簽證。在拿到EB5簽證或者調整身份後,EB5申請人及其家屬獲得兩年有條件綠卡。在兩年期滿前90天,申請人必須遞交I-829表格申請去除附條件,轉為正常綠卡。

來源:美國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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