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美國出租房產所得的稅務

時間:10/01/2014 瀏覽: 3268

如果非居民外籍人士在美國擁有因房產而產生的收入,可以根據美國稅法第871(d)條例,將由房產產生的收入作為與美國有關聯的貿易收入所得。此類收入包括租金收入以及礦產,石油,天然氣,或其他自然資源的使用費。同時,房產的出售或交換也包括在內。
    
如果作出此選擇,房產相關的開銷可以相應抵扣,只有淨收入才需要被徵收稅。此選擇可以根據美國稅法第871(d)條例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是提交一份相應的申明給美國國稅局。
    
稅率

以下是2011年聯邦個人所得稅率,以單身為例:

10% $0 - $8,500 
15% $8,500 - $34,500 
25% $34,500 - $83,600 
28% $83,600 - $174,400 
33% $174,400 -$379,150 
35% $379,150 + 
    
因此,當非居民外籍人士在美國投資購買房地產並出租時,便有了需要向美國政府申報其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假設一棟價值50萬美金的房產,一年的租金收入有3萬6千美金,扣除物業費,房地產稅,基本維修,水電費,及折舊共2萬美金,則此出租房產淨收入為1萬6千美金,符合10%及15%兩段等級稅率,以2011年單身稅率需繳納1975美元的聯邦個人所得稅。
    
同時,出租房產所得的淨收入也需要向所在州申報個人所得稅。不同州的州稅也不同。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如果非居民外籍人士在美國擁有出租房產收入的時候,每一年度,需要申報兩份稅表,一份給聯邦申報聯邦個人所得稅,一份給房產所在州申報州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截止日為4月15日,申報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的個人所得。

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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