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辦公室不排除個人使用

來源:楊心傳 時間:10/06/2014 瀏覽: 3575

「家庭辦公室」一向被國稅局視為敏感地區和防守重地,家庭辦公者稍越雷池一步,便會招來稽查補稅之禍。筆者曾接觸過一個稽查案例,只因執保險業的太太在單獨的家庭辦公室中備有一台電視(稽查員要求提供照片),便被國稅局斷言有私人用途而拒絕扣減。

國稅局的專斷受到法官的質疑。Branding Iron Worldwide)員工勞溫米勒(Lauren Miller)把曼哈頓的「統艙」(Studio)作為家庭辦公室。2014年8月21日,紐約南區法院判定,米勒的辦公室雖有個人使用之嫌,但僅是「最低限度」(De Minimis),並不違背「家庭辦公」的宗旨和目的。米勒的公司總部位於洛杉磯,業務範圍涵蓋公共關係、廣告和市場開發,米勒為公司在紐約市的唯一雇員。公司把米勒的手機號碼和「統艙」地址列在公司網站上以便紐約市的客戶聯繫。

米勒700呎的「統艙」被劃分為三個相等的部份,工作室、臥室和廚房。工作室部分包括辦公桌、兩個文件架、書架和沙發。米勒需經過工作室進入臥室。毋庸置疑,米勒的辦公桌、文件架、書架和沙發基本上用於工作或會客。但因面積所限,也不排除「有限度」或「無可避免」地私人使用。國稅局稽查員抓到把柄,否決米勒的直至2009年1040 A表中的「家庭辦公室」扣減,並送上補稅罰款帳單。

米勒不服國稅局的判決,於是與國稅局律師對簿稅務法庭(Tax Court)。法官認為,米勒在曼哈頓的統艙「完全符合」(Testified Credibly)國稅局關於家庭辦公室的定義。盡管上訴人承認對工作室有私人使用,但無論從使用時間還是使用面積上看都微不足道,受整體環境所迫。因此上訴人每月租金(約2200元)的三分之一作為「家庭辦公室」扣減有充足根據,而國稅局對上訴人的補稅5340 元及罰款1068元不能成立,判決無效。

自2014年9月2日起,國稅局的上訴辦公室(IRS Office of Appeals)職能將朝著中立的「準司法」(Quasi-Judicial Approach)方向調整,具體作法是被稽查對像一旦上訴,訴訟案例將轉往中立的第三方,如全國稅務者聯盟(National Taxpayer Advocate)等機構複查,而不再像以前將上訴案例首先轉回稽查員所在的分部,由原稽查員及其經理複審後給出初步結論。

例如,米勒於2011年收到國稅局紐約市曼哈頓分部對其2009年1040 A表逐項扣減中8829表的稽查。米勒為總部於洛杉磯的公司「派駐」紐約市的雇員,全年W-2為4萬8650 元,但公司不會償付米勒在紐約市的房租包括有線電視及上網月費,因此米勒的報稅人將其2009年的房租2萬6200 元、有線電視年費1896元及上網電視年費1680元列為家庭辦公室開銷,但米勒所租賃的統艙中僅三分之一的面積「專門」(Exclusively)用於辦公,因此在8829 表中扣減9925元作為家庭辦公室開支。

國稅局的稽查信中要求米勒提供:一、雇主證明米勒在曼哈頓的家庭辦公費用「必須」且不用雇主補償。二、米勒家庭辦公室2009年的月租、有線電視及上網發票(Bill或Invoi e)及付款憑證。三、米勒每月銀行及信用卡報告。四、米勒在曼哈頓統艙的設計圖(Bl e Print)及「擺設」照片。米勒的報稅準備人很快按國稅局的要求將四個部份的信件、報告、帳單、圖紙及室內佈置照片等提供給國稅局稽查員。稽查員審閱了圖紙及照片後發現了「破綻」,米勒去臥室和浴室必須通過工作室,因此工作室違反「專用」的準則。稽查員維持原判,呈交給他的上司(分部經理),然後轉往國稅局上訴所在的分區辦公室。

今年9月2日之後,米勒的上訴材料將不會返回原稽查員,而是轉往第三方,由第三方來複查米勒的「訴狀」及補充材料並給予結論,然後再轉往區域上訴辦公室。或許這樣一來,米勒就不用再聘請律師,與國稅局在稅務法庭對簿公堂了。(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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