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與美國人在贈與及遺產稅上有何不同,是新移民社區熱門話題。會計師葉俊麟及資產規畫律師傅晶晶指出,如果外國人贈與的物品在國外,不管價值多高,贈與人都不受美國稅法約束,在美沒有申報必要。但若一年內從外國人收到的贈與或遺產價值超過10萬美元,受贈人有必要利用3520表向國稅局申報,但不須繳稅。
但若贈與的是外國人位於美國的有形資產(tangible assets),如房屋,在稅法上就「差很大」,須按照稅法「一個人一年內贈與若超過1萬4000元,須繳付贈與稅」的規定繳稅。
傅晶晶指出,華人社區常看到配偶一方保留外國人身分,一方擁有綠卡或公民,以為如此可以無限制地透過贈與,在不繳贈與稅下,將本地資產轉移到美國人一方。然而透過贈與轉移資產是否免稅,要看在美國的贈與物是不是有形資產,若是有形資產,如現金或房產,一年每人超過1萬4000元部分,有贈與稅問題。
因此若為節稅,她建議外國人在本地買的房子登記在有限責任公司名下,雖然一年要繳600多元公司稅,好處是如果將房子轉讓給美國親友,相當於是將股分,即「非有形資產」轉讓,可避開贈與稅。
會計師葉俊麟說,不少外國人將海內外資產轉來轉去,用意在趨避贈與及遺產稅。事實上,不論是外國人或本國人,每人一年內可贈與任何人最多1萬4000元。不但受贈人沒人數限制,也無贈與稅問題,也不須向國稅局申報。但若一年內從外國人手裡收到價值超過10萬元的贈與或遺產,就須使用3520表向國稅局申報,唯申報不代表繳稅。但不申報,一旦被國稅局發現,會被視為收入。
目前傳出有華人為了避免申報3520表,要求海外親友同一年內分開寄錢來美國,讓每人匯款金額不超過10萬元。葉俊麟提醒,如果金錢來源是同一個家族的不同親人,國稅局仍會視為同一筆金錢,受贈人仍須累計合報。
葉俊麟說,國稅局對納稅人申報的海外贈與,有時會為了確認其海外親友不是本地納稅人的人頭,要求查看其海外親友銀行每月提存紀錄。過去國稅局只看三個月紀錄,現在卻要看過去六個月紀錄。
雖然美國人一生可享受「贈與及遺產525萬元免稅好處」,但葉俊麟提醒,外國人固每年每人可贈與1萬4000元免稅,但在美國的遺產只有6萬元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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