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能保證移民申請一定是會被批准的,或是移民簽證一定是被簽發的。因此建議申請人(受益人)不要在獲得移民簽證之前預定各類出境計劃,不要變賣財產,或是放棄當前的工作。
當你獲得移民簽證後,一般情況下,簽證的有效期自簽發日起6個月。在6個月內,申請人必須入境。
一、移民簽證的不適格以及不適格的豁免
美國移民法為了保護美國境內公民的健康,福利和社會安全,會禁止對某些移民申請人簽發移民簽證。例如,以下簽證申請人的簽證是一定會被拒絕的:有傳染性疾病(如結核病),有嚴重的身體或精神疾病,或是吸毒者;有嚴重的犯罪記錄;恐怖主義者,政權顛覆者,某些極權組織成員;前納粹戰犯;曾非法入境者;以及其他不符合申請移民條件的人。另外一些打算在美國從事醫生行業的申請人必須在獲得移民簽證前通過行醫資格考試。如果領事館簽證中心認為你是不符合申請移民條件者,他們將會向申請人建議是否移民法中對其有某些豁免方式。
二、對永久居民的孩子申請移民應注意的問題
因為美國公民的孩子必須單獨提交移民申請,因此對於那些將要申請入籍的永久居民,可能會對孩子的移民申請有影響。
當為其配偶提交I-130移民申請時,孩子可以添加到同一份申請上,也可以單獨為孩子提交移民申請。
因此我們建議,如果在未來5年內孩子將滿21周歲,並且可能申請入籍成為美國公民的永久居民來說,將孩子單獨提交I-130申請表比較好。
當優先日期前,孩子已經年滿21周歲的,他將自動成為親屬移民第二優先類的B項(F2B),即永久居民21周歲以上的未婚子女。然而超齡兒童保護法(CSPA),可以為某些一些簽證簽發前超齡的申請人保留小孩的身份,尤其對那些因為簽證處理的延期而導致超齡的申請人。 (CSPA,2002年8月6日生效。以簽發簽證為目的,新的法案改變了決定小孩是否超齡的程序,如:在簽發簽證前或在轉身份前是否已經21歲,從而決定簽證是否簽發。)
此法案適用於以下簽證類別:
1) 美國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IR-2 和F2A的主申請人)
2) 家庭團聚類和勞工類簽證的家屬(F1,F2,F3,F4,和所有的E類)。此法案不適用於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簽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孩子在移民簽證簽發前或調整身份前結婚了,他的移民申請將會被取消,視為無效。
三、關於移民申請時的離婚情況
如果你在申請移民簽證或調整身份前離婚了,那麼你的移民簽證申請將會被取消,同時你的附屬移民受益人(你的孩子)也將失去申請綠卡的資格。
但是,有例外的情況存在。如果你受到你的申請人配偶的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那麼你可以自行提交I-360表格進行申請。這裡指的是,一直到你離婚或離婚後的2年,美亞混血,寡婦或特殊移民可以在任何時間內自行申請移民,而不需要原申請人,只要能夠證明離婚的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即可。
四、申請人的死亡對移民受益人的影響
如果申請人死亡,這將會取消簽證申請。特別是當申請人在移民申請批准前死亡的,沒有任何方式可以使移民申請繼續進行。
然而,如果申請人是在移民申請批准後死亡的,根據2002年3月13日生效的親屬移民法案(Family Sponsor Immigration Act),原申請人的親屬可以通過提交另外的經濟擔保書來恢復移民申請。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18歲以上的孩子,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外祖父母,(外)孫子女或移民受益人的合法監護人,都可以為其提供經濟擔保,使申請繼續。
為了使移民申請恢復,替代的申請人(經濟擔保人)必須提供I-864表格來證明其滿足之規定的收入要求,並且替代申請人(經濟擔保人)能夠證明其與原申請人存在以上所說的關係中的一種。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表格文件的要求,但是替代申請人應該寫一份關於恢復申請的說明信。
經濟擔保可以是多人。
但是申請人死後,仍然正在申請綠卡的美國公民的配偶和其21歲以下未婚的子女不可以代替原申請人成為經濟擔保人。
五、移民受益人死亡對移民利益附屬人的影響
如果合法的永久居民已為其配偶申請移民,如果在配偶死亡的情況下,配偶的孩子作為附屬移民利益受益人(derivative beneficiaries)的資格也會喪失,除非,永久居民已經為其孩子單獨提交了移民申請。
如果之前永久居民沒有為配偶的孩子單獨提交移民申請,而配偶已死亡,那麼在為孩子提交新的申請時,申請人(永久居民)應該向移民局要求拿回已死配偶的優先日期,而不用根據重新提交申請的時間來重新排期。
六、綠卡(永久居民身份)的喪失對移民申請的影響
如果永久居民已經為其親屬提交了移民申請,但是,之後其失去了永久居民的身份(比如,不滿足在美國居住的時間要求,被判重罪,沒有交稅等原因),那麼其親屬的移民申請資格也會被取消。
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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