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公司可以規定新入職員工不享受帶薪休假(Paid Vacation)嗎?

來源:龐飛律師 時間:11/06/2014 瀏覽: 8378

近來,很多加州公司老闆向龐律師提出了標題所述這個疑問。實際上,加州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公司必須提供帶薪的休假制度,公司可以選擇提供帶薪的休假制度,也可以選擇是不帶薪的休假制度。提供不提供帶薪休假,完全是出於公司對吸引優秀員工、培養員工的忠誠度、展示公司實力和搞好員工福利等方面的考慮,僱主可以量力而行。但是,如果公司一旦實施和採納了對員工提供帶薪的休假制度(特別是在公司員工手冊Employee Handbook中),則這些休假制度必須符合加州相關的勞工法規的要求。 

其中一個最常見的一個焦點是,很多公司往往會規定,公司的新員工入職的第一年不能享受帶薪的休假,而從第二年開始,才可以開始享受帶薪休假。這種做法明顯是新員工和老員工區別對待,是不是構成對新員工的歧視,究竟合法還是不合法呢? 

實際上,加州的法律明確規定,僱主的這種做法是完全合法的,也就是,僱主有權規定新員工在考察期間(如頭一年)不可以享受帶薪假期。但是,這種規定是否合法,也是有條件限制的,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是這種第一年沒有帶薪休假的待遇不得是一個表面的藉口( Subterfuge ),而公司實際上在第二年的時候,卻又給繼續留下來的員工偷偷地補回了該員工的第一年的帶薪休假。這句話說的有點繞口並且不容易理解,下面讓我用以下的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 

比如,如果加州 A 公司的帶薪休假制度規定:

入職第一年: 沒有帶薪休假;

入職第二年: 4 週的帶薪休假;

入職第三年: 2 週的帶薪休假;

入職第四年: 3 週的帶薪休假。 

按照加州的法律,這個就會被認定第一年沒有帶薪休假式一個表面藉口,是違法的。這是因為,很明顯第二年的員工,可以享受 4 週的帶薪休假,比第三年的 2 周和第四年的 3 週都要多,這實際上是變相在補償員工第一年沒有獲得的 2 週帶薪休假。所以,公司的不給新員工第一年帶薪休假是違法的。 

那麼,加州的這家 A 公司該如何修改它的帶薪休假制度,而令它符合加州的勞工法的規定呢?其實很簡單,只要去除在第二年給繼續留任的員工偷偷地補回第一年的那兩週帶薪休假就可以了。比如, A 公司帶薪休假制度如果做以下的修改,則會完全符合加州勞工法的規定:

入職第一年: 沒有帶薪休假;

入職第二年: 2 週的帶薪休假;

入職第三年: 2 週的帶薪休假;

入職第四年  -  第十年: 3 週的帶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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