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基金會的省稅途徑

時間:11/10/2014 瀏覽: 5427

全美現有家庭基金會9萬2000個,其中紐約州已超過1萬個,加州有9000個,佛州近6000個。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基金會資產在百萬元以下,依州法成立非營利組織,申請稅法 501(c)(3)以獲得免稅資格。國稅局會根據基金會每年收到的捐款額收取申請費(以1萬元為界限,500至1000元不等),約三至六個月的時間審查批准。一旦獲批免稅號,基金會創始人便可以將每年調整后收入(AGI)的30%或投資收入的20%捐獻給非營利的家庭基金會,從而在個人稅中予以扣減。舉例如下。

范先生與太太2013年AGI約36萬元,平均稅率28%(AMT 4500元)。2014年他委託會計師為他申請「范與鄭家庭基金會」非營利組織,約半年後獲批國稅局免稅號,他從個人戶頭轉帳10萬元至家庭基金會(假定范氏夫婦2014年收入與2013年相同)運作,這10萬元將列入2014范氏個人稅1040A表逐項扣減中的「慈善或非營利組織捐款」(最高可達50%AGI)。與此同時,范的會計師將於2015年5月15日(延期6個月至11月15日)為「范與鄭家庭基金會」申報990非營利組織年終稅表。

在年終稅表中,990-PF用於501(c)(3)範疇的非營利組織,基本上分為:一、家庭基金會,二、視為家庭基金的非免稅慈善捐款信託4947(a)(1),二者之間緊密相連,唯後者不但要申報990表,還要同時申報1041信託組織年報。

仍舉上例作為家庭基金2014年990申報,范與鄭基金會獲得10萬元,支出1萬5000元,包括慈善捐款1萬元,律師會計師費及簿記作帳、辦公室維修及家具電腦複印機折舊等共5000元,剩餘8萬5000元作為家庭基金會的「淨資產」積累使用。因此,家庭基金會類似槓桿,可以有效地調節納稅家庭的稅率,特別是收入突然增加時,由於三分之一的收入可作為捐款輸出,使當年的稅率得到控制。另一方面,家庭基金會猶如慈善捐款的「中轉倉庫」,起到延遲捐獻的作用。

為了符合免稅資格,501(c)(3)條款要求家庭基金會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每年捐獻和經營支出至少達到5%的資產,這在家庭基金會初創階段不成問題,如以上例子第一年累計8萬5000元,假定每年從個人上稅收入中拿出10萬元,同時按照每年15%的捐款及管理開銷,10年後凈資產將增加為285萬元,15%的支出將增加到42萬7500元(為第一年的85.5倍),屆時可以考慮出工資(給配偶或管理人員),租辦公室,投資房地產支付房貸利息、地稅及增加折舊,但底線是開銷要達到14萬2500元(285萬x5%)。換句話說,如果基金會辦公室開銷15萬元,則須捐款27萬7500元。如果捐款后總開銷少於14萬2500元,罰款為差額的15%。二、投資收入須納2%特許營業稅。如果當年捐獻和其他支出超過過去五年平均,投資收入稅可降為1%。三、任何有悖於非營利宗旨的投資加征5%的罰款,如違規投資不能在限期內撤出再加征25%的罰款。四、任何有悖於非營利宗旨的開銷(如購買免銷售稅材料轉售別人),或非免稅開銷,征10%的罰款,如經理人員知錯犯錯,再加征2.5%的額外罰款。若經理人員未能限期糾正,額外罰款加重至50%。五、任何營利性質的公司股份持有不得超過20%,但可持有2%以上。超出的持有股份將施以5%的罰款,如未能限期吐出將加征2%的罰款。以上規定決定家庭基金會不得以投資營利為宗旨,否則便會召來稽查與罰款之嫌。

假定20年之後,家庭基金會的淨資產已累積到一定規模(有可能超出1068萬元),范與鄭已達退休年齡,他們可以有下列選擇:

一、將享有免稅性質的家庭基金會轉為非免稅的慈善捐款信託(CLT)。
二、將非營利家庭基金會終止解體。
三、家族基金會繼續發展壯大,造福社會的同時,遮蔭子孫後代。

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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