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關先生從大陸來到美國一年多,一直在波莫納市的一家中餐館做廚師。憨厚老實的關先生一直小心翼翼地嚴格遵守交通法规,從沒有收到過一張罰單或製造任何車禍事故。來到美國后,關先生認真學習了加州的交通規則,一次性順利通過了加州駕駛執照的筆試和路試。儘管美國的交通法規與中國有所不同,但一向小心駕駛的關先生依然秉持著“安全第一”的準則,自覺遵守安全行車的各項交通法規。
有一天晚上,關先生下班後驅車沿十號高速公路回家的路上,忽然覺得肚子里先是一陣痙攣,緊接著便是翻江倒海般的絞痛。似乎是頭一天吃壞了食物,關先生頓時很想趕回家中以解內急,不由得加快了車速。眼看著車速從六十五漸漸增至九十,并還在一點點攀升,原本開車十分謹慎小心的關先生由於內急已顧不得超速的交通法規,一心只想狂飆回家。
不巧,在經過一個匝道口時,關先生由於車速太快引起了公路警察的注意,警車立刻飛馳到關先生的車後,閃起了車頂的紅藍燈,示意關先生靠邊停車。但關先生眼看還有不到三英里就即將到家,因此也沒有理會警車的示意,繼續加快車速向著回家的方向一路狂飆。沒想到,不出十分鐘,跟在關先生車後的警車開始一輛比一輛多,但這時關先生已疼痛難忍,額頭上佈滿了冷汗,雖然看到幾輛警車已緊追其後警笛大作,他感到事態有些嚴重,自己應當靠邊停車。但又轉念一想,認為警察若最終得知他出於內急而無法停車,可能會認為情有可原而手下留情,便無所顧忌的繼續飛馳。
很快,車子便達了家門口,已經忍無可忍的關先生跳下車甚至來不及關車門就朝家門口奔去。然而警察見狀立刻拔出手槍一個箭步衝了上去將關先生撲倒在地。關先生一時間大便失禁,一股臭味向警察撲面而來。不顧關先生的任何解釋,警察依然將他逮捕,不僅開具了超速的出庭通知書,同時還指控其涉嫌拒捕罪。
分析:
加州刑法148(a)(1)PC規定了拒捕罪,即禁止民眾故意抵抗、延誤或阻礙執法人員或急救醫務人員執行公務。根據該條規定,成立拒捕罪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被告蓄意抵抗、延誤或阻礙執法人員或急救醫務人員;第二,執法人員或急救醫務人員正在執行公務;並且第三,被告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其抵抗、延誤或阻礙的人員為執法人員或急救醫務人員,並且正在執行公務。很多不當行為都會觸發拒捕罪,如:在被警察帶手銬,帶上警車,或帶入監獄的時候進行掙扎的行為;謊稱自己不是被抓捕的人或拒絕出示自己的證件;在警察追捕時逃跑或躲藏等;在執法人員或急救醫務人員的車輛閃燈示意讓道時而拒不讓道等等。
拒捕罪是一項輕罪,犯罪者可能面臨最多一年的牢刑和一千美元的罰款。同時被告還會判罰守行為期。
教訓:
在美國,警察並非真正的所謂人民保姆,對於民眾的違法行為,警察往往並不會因體諒民眾的危機處境而放任不管。往往有父母在驅車送生急病的小孩去醫院或是丈夫急於送即將生產的妻子去醫院的途中而由於超車或其他交通違規而被警察攔下。這時最好的方式是先將車子停在路旁向警察說明情況,萬萬不可先斬後奏,以為毫不知情的警察會體諒自己的緊急情況而一路飛奔。警察遇到這樣的情況,往往會產生合理懷疑:駕車人為逃犯、車裡藏有違禁品或其他違法行為的重要證據,因此有權行使緊追權。警察不僅會通知區域內的所有警察對可疑車輛進行攔截,甚至還會出動直升飛機進行追捕,直到可疑車輛耗光所有汽油。
俗話說,好漢不吃眼前虧,在遭警車閃爍警燈示意靠邊停車時,民眾縱有合理原因也應當聽從警察的指示,依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處理。否則一旦觸犯拒捕罪則欲速而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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