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酒後駕車處罰

時間:11/24/2014 瀏覽: 12928

據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報告說,美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減少,美國運輸部部長彼得斯認為,這主要歸功於執法嚴格。
    
作為“車輪上的國家”,美國在防止交通事故方面確實積累了不少經驗,其中尤其以汽車保費的調節最為重要。美國全國聯網的事故記錄體系和完善的保費計價制度,把開車安全和每個人的經濟利益緊密掛鉤。夫妻倆共開一輛紀錄良好的車,每年只需花不到500美元的汽車保費。而一個有輕微違章記錄的單身漢,每年很可能要為擦傷他人車輛等小事故支付好幾千美元保費。
    
另一重要經驗是嚴對酒後駕駛。除當場吊銷執照和入獄一年,對造成生命傷害的酒後駕駛員可以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可適用死刑。近年來認定酒後開車的血液酒精濃度標準更是日趨嚴格,從0.08%降到0.05%,由於年輕人酒後開車的比例較高,針對21歲以下的駕駛者,血液酒精濃度0.01%就算酒後開車。嚴厲的交通執法甚至讓美國人聚會時很少喝烈酒。從1993年至今,美國每萬輛車死亡率已降到1.7,相比中國高於9的數字,美國在這方面的經驗值得參考。
    
法律懲罰過輕
    
在美國大多數州,對初次酒後駕車的駕駛員都是進行心理感化,即把肇事者押到醫院去乾一段時間看護工作,專門照料那些住院的事故受害者,效果很好。加利弗尼亞州就規定讓酒後駕駛的駕駛員“參觀”停屍房,讓他們看車禍中的死亡者,解剖這些屍體時也強迫他們在場,這一懲罰很有效。
    
洛杉磯對酒後開車的駕駛員,除受罰外,還要花費數百美元在車內安裝一種電子裝置,只要車內有酒味,車就發動不起來。還規定,這些受罰的駕駛員不得駕駛沒有這種裝置的汽車,否則,將剝奪其駕駛汽車的權利。按照加州的規定,如果酒醉駕駛並在10年內重犯,可以處以最高1萬美元的罰金,並吊銷駕照一年以上:只要檢驗證據達到規定血液酒精含量基準值以上即為該項犯罪成立,或者依據警察對當事人的外觀行為表現之證詞,亦可判決有罪。
    
在美國,通常情況下初次醉酒駕車只屬於輕度違法,很少會被投入監獄。只有在屢犯之後才會變成重罪。當一個人多次違法,應該嚴懲時,也很少被判長期服刑。此外,一個屢教不改者即使被判坐牢多年,服完全部刑期的卻不多。2006年在馬塞諸塞州,只有不到1%的人被判入獄者獲得兩年以上的刑期。
    
有時,檢方的草率工作態度使不少醉酒開車者輕易逃脫法律制裁。據新墨西哥州阿爾伯戈基市一家報紙披露,一位名叫愛德華‧塞納的人在犯案後申辯自己是初犯,而事實上他已經是第五次犯案了。檢察官似乎沒有發現此人以前的五次醉酒記錄,結果塞納沒有蹲一天大牢,也未交任何罰金。
    
在馬里蘭州的蒙哥馬利縣,醉酒駕車者如果同意做某些心理輔導的話,法官一般給他們以緩刑來代替坐牢。幾乎有五分之一的有罪的醉酒開車者獲得的是沒有任何監督的緩刑。
    
2006年1月,新墨西哥州一名有兩次醉酒開車記錄的婦女又一次喝醉後駕車,結果車子失控,沖向迎面開來的另一名酒醉開車者的汽車,造成此人身亡。法官只判她入獄30天。這一量刑被負責該案的檢察官稱為“一個開玩笑的判決”。
    
幾年前在馬里蘭州,一名43歲的醉酒男子在一次車禍中將某女子撞死,結果僅被判500美元罰金,三年緩刑和社區服務。由於肇事者也有傷,因此法官認為此人已受到懲罰。可是不久,這個男子就離開本地,“帶傷”去參加一個保齡球比賽了。
    
美國一些民間的反醉酒駕車組織最近要求各州政府修改過輕的處罰並加強對酒後開車者的教育,而對於那些屢教不改者則應該採取一個常識性辦法:拿走他們的車鑰匙,或許永遠取消他們的開車資格。
    
“酒醉駕車”與“酒後駕車”的概念不同
    
7月26日,紐約一輛逆行的小型客車與正行駛在郊外駕駛專用道上的兩輛汽車相撞,造成8人死亡。這輛小客車的前方全部被毀,車身被燒焦變形。小客車的司機是一名女性,她以及車內的4名兒童全部在車禍中喪生,這些兒童年紀分別為2歲、5歲、7歲和9歲。而相撞另一方汽車中的3名男子全部遇難,另外一輛車中的2人傷勢嚴重。8月6日,負責調查的警方表示,在車禍中喪生女駕車人戴安是酒後駕車,這才造成8人在事故中喪生。據了解,戴安當天在飲了大量的伏特加酒後開車上路。這是美國最近發生的一起酒後駕車釀成的惡性交通事故,8個生命在瞬間被奪走了。
    
在美國有兩多。一是汽車多,不少的家庭通常至少有兩輛汽車;二是喝酒的人多,美國流行酒吧文化,喝酒不在家喝,卻跑到外面花天酒地。這兩多如果一融合就容易出問題了,酒醉駕車在美國被視為犯罪,聯邦和各州政府不斷強化法律,對酒醉駕車者進行非常嚴厲的處罰。
    
“酒醉駕車”一詞給人的感覺好像是人喝酒喝的不知東南西北,然後去開車,這樣的情形才是酒醉駕車。但在美國“酒醉駕車”與“酒後駕車”的概念非常相近,美國嚴格的法律術語是駕車時受到酒精的影響(DUI)。警察多采用血液酒精濃度標準(bloodalcoholconcentrat--ion,BAC)檢測的方式來查證駕車人是否屬於“酒醉駕車”,法律上規定人體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0.08gramsperdeciliter(g/dL)即為受到酒精影響,也就是觸犯了法律,警察會立即將駕車人逮捕。0.08gramsperdeciliter的概念是什麼,一般來說,一個人喝了一瓶啤酒,就有可能達到這個標準。(這會因性別、身材高矮、肥胖而有差異)至於老白乾麼,一兩之量成為酒醉駕車是綽綽有餘了。可見在美國“酒醉駕車”不是真的喝高了,喝得五迷二道,實際上只要喝上兩瓶啤酒然後去開車,你就可能犯法了。
    
美國為什麼對駕車人有如此嚴厲的喝酒駕車限制,這是因為血的代價、是用人寶貴的生命帶來的教訓。1987年美國發生的機動車輛交通事故共有4萬6390起,其中因酒後駕車造成的事故為2萬4094起,佔全部機動車輛交通事故的52%。1997年美國發生的機動車輛交通事故共有4萬2013起,其中因酒後駕車造成的事故為1萬6711起,佔全部機動車輛交通事故的40%。2007年美國發生的機動車輛交通事故共有4萬1059起,其中因酒後駕車造成的事故為1萬1059起,佔全部機動車輛交通事故的37%。從這20年的三段數據可以看出,美國人對酒後駕車嚴厲懲處的政策似乎收到了一定功效。
    
2007年,美國有1萬2998人在因酒後駕車造成的機動車輛交通事故中喪生,其中8644人是汽車駕車人,3581是摩托車駕駛人,773人是路上的行人。在2009年頭三個月,酒後駕車造成的機動車輛交通事故已使2670人喪生。在美國,因酒後駕車所造成的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而喪生的人平均每天有36人,受傷人數700人。2006年,因酒後駕車造成的機動車輛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總計為510億美元。
    
2007年,美國50個州全部實行了對酒後駕車觸犯法律的最新標準,即駕車人經過檢測,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0.08gramsperdeciliter或更高時,駕車人就被視為觸犯法律。
    
2006年,美國有146萬人因酒後駕車被捕。在被捕的酒後駕車人群中,年青人所佔比列最高,21歲-24歲佔3??5%,25??-34歲佔29%,35-44歲佔25%。
    
實行“零容忍”法
    
美國人真是對酒後駕車感到深惡痛絕了,因為每一個人都可能遇到被奪命的風險,不論是地上用腳走路的,還是馬路上駕車的人,碰上一個喝高了的,說不定來個追尾,就把一個人送到陰朝地府裡去了。
    
對於酒後駕車的人,警察查到後會立即逮捕,駕車人首先會被指控為輕罪,最高可被判處入獄1年。如果駕車人沒有造成交通事故,接下來就是一系列對駕車人的處理,象交罰款、參加社區服務勞動、上駕駛學校,有的會被臨時吊銷駕駛執照一定時期。
    
雖然各州處罰酒後駕車人的程度會有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實行“零容忍”法。“零容忍”法指的是任何年齡在21歲以下的人酒後駕車,就會自動被吊銷駕駛執照至少一年。
    
如果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重傷或是死亡,駕駛人會被重罪起訴(起訴的罪名視他人傷亡狀況而定,包括重罪的酒後駕車、駕駛車輛殺人罪、駕駛車輛謀殺罪)。
    
現在美國不少州對酒後駕車採取更嚴厲的處罰,如果一個駕車人在7年內有3次酒後駕車被捕的記錄,將會被控以二級謀殺罪,即使駕車人當時並沒有造成任何人的身體傷害,照樣會被控以謀殺罪,因為駕車人的酒後駕車已展示出對其他人的生命毫不在意。
    
7月15日,加州高速公路巡警向市民發出通告,希望市民為警方提供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信息。這是一起駕車人撞死路人的案子,肇事者在事發後逃離現場,這構成了撞人(物)後逃逸的罪名(Hitandrun)。根據法律,當駕車人不論是撞到行人還是車輛,駕車人必須停留在現場。如果駕車人離開現場,即使事故責任不是駕車人的錯,也會被以撞人(物)後逃逸的罪名起訴。
    
美國各州對撞人(物)後逃逸的駕車人處罰的程度各有不同,但趨勢是加重處罰。加州的法律規定,當駕車人撞到人後,首先要為被撞人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報警,如果發生被撞人死亡的事件,駕車人必須立即向警方報案。

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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