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還是合夥人

來源:楊心傳 時間:11/24/2014 瀏覽: 3767

提起有限責任公司(LLC)中小公司(S Corporation)與合夥人實體(Partnership)的相同之處,人們耳熟能詳。例如公司的盈虧「轉嫁」(K-1 Pass Through)到個人(股東或合夥人),房地產投資專用8825表,公司中的慈善公益捐款、機器設備廠房投資當年一次性加速折舊(179條款)、資本利得(虧損)及投資銀行利息等均通過K-1「過渡」到股東或合夥人個人,而不在公司(1120S或1065)費用中予以扣減或納入公司收入。

但人們較少注意到小公司與合夥人的差異,除了小公司股東必須是綠卡或公民、股東可以是一人(夫妻在其中被視為一人),而合夥人必須由二人以上(須具備社安或臨時報稅號)組成之外,還有許多不容忽視的不同需要權衡比較。現舉例說明。

Z&S建築工程公司於10年前成立,為C公司,近年來公司規模不斷壯大,利潤也不斷提高,稅率達到57%(聯邦39%,紐約州市各9%),而且還不包括公司利潤「分紅」(Dividend)要上「雙重」稅(股東個人社安醫療稅),因此公司股東Z和S考慮將Z&S轉為小公司或合夥人以降低稅率,但他們要考慮以下幾點。

股東或合夥人出不出工資?Z和S在公司中的位置「舉足輕重」,二人的工資約佔公司的40 %(2014年約為25萬元),如果選擇小公司,股東工資的25萬元(加工資稅約8%大約1萬8000元)將直接作為成本扣除。假定Z&S2014年贏利20萬元(C公司贏利10萬至33萬5000元稅率為39%),Z和S各擁有50%公司股份,則1120S的K-1中會各有10萬元「過渡」到Z 與S個人。

如果選擇合夥人,情況會大不同。合夥人中對合夥人薪酬的設置類似於獨資(Solo,104 表C),不可以給自己出工資,但可以給員工出工資,因為C表的淨利潤(或虧損)就相當於獨資營業者(Proprietor)的「薪酬」(同時交15.3%的社安醫療稅),同理在1065表中,工資成本特別註明非合夥人,而合夥人的「報酬」要列入「固定報酬」,其中又可細分為(1)「服務報酬」;(2)醫療保險;(3)「資本報酬」,而這三部分的報酬總額將列入K-1 ,不管是他們是總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並隸屬自雇稅15.3%範疇。

假定Z為Z&S合夥人實體總合夥人,2014年底Z&S贏利20萬,由於總合夥人的贏利部分同樣上繳自雇稅,所以Z與S要多繳約3萬5000元社安醫療稅。Z為22萬5000元,S為12 萬5000 元,共計約3萬8400元,單身20萬,夫妻25萬元以上年收入加征0.9%的醫療附加稅忽略不計。簡單地說,如果股東本人拿工資的話,應該選小公司,而不要選合夥人。

家庭年收入(包括K-1)高於20萬元(單身,戶主)或25 萬元(夫妻合報)做股東(合夥人),為避免多付3.8%投資附加稅(NIIT),應選擇小公司而不要選擇合夥人,這在8825房地產投資類型的小公司(合夥人實體)中差異尤其明顯,仍舉上例。

房地產投資公司Z&S2014年贏利20萬元,股東薪資(合夥人固定報酬)25萬元,則股東或合夥人的K-1中,將分別列入「消極收入」10萬元,然後過渡到個人稅1040中的E 表,與B 表(利息紅利),D表(股票投資)收入共同列為投資收入。由於Z和S的2014年家庭收入已超過25萬元(夫妻合報狀態),所以公司形態選小公司還是合夥人,會影響到投資附加稅的計算。

在首次提出NIIT的財政「懸崖」稅務法案(ATRA,2013年1月1日通過)中,規定小公司的K-1收入免交3.8%的投資附加稅,但合夥人的K-1則不能豁免,所以Z&S如果選合夥人的話,兩位合夥人每人要多付3800元(1040中8960表)的投資附加稅。(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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