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楊小姐出生在美國,父親是一名藝術品商人,母親是歌劇演員。受到家庭藝術氛圍的影響,楊小姐自幼就對音樂十分著迷。本科時以優異的成績考入了加州一所著名的藝術院校攻讀作曲專業。音樂創作不但需要紮實的音樂理論基礎,還需要時常尋找創作靈感。楊小姐時常和同學一起去夜店蹦迪尋找刺激以激發創作靈感。漸漸地,她結識了一些社會上的不良人士,從吸大麻到食用搖頭丸,最終染上了毒癮。一次駕車從夜店回家的路上,毒品的作用使楊小姐撞上了停泊在路旁的一輛空車,釀成了一起交通事故。在送往醫院后,警察從她的血液檢測結果中發現了毒品的成份,隨後交由檢方以醉酒駕車罪和吸毒罪兩項罪名對楊小姐提起了指控。
一個月後,在律師的努力下,法官鑒於楊小姐是初犯而且還是學生,給予其一次改正的機會,僅判罰其賠償受害方的損失,但須遵守三年的守行為期(Probation),即在三年內不可以在觸犯任何法律。原本可能被判一年牢刑的楊小姐這才得以重返校園,繼續完成自己的大學學業,同時,父母和律師也苦口婆心地叮囑楊小姐,此後絕不可以在觸碰毒品。
然而,吸毒容易戒毒難。恢復了自由的楊小姐对毒品依舊有一种难以消除的精神依赖,無法毒品的誘惑,很快便又回到了從前。為了籌到購買毒品的錢,楊小姐開始動起了歪腦筋:她每天來到附近的社區,挨家挨戶“掃蕩”他人的郵箱,將有可能含有支票的信件全部帶回家中,用洗甲水將支票上的承兌人信息進行塗改后,再將支票通過銀行的ATM機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帳戶進行套現。經過如此炮製,積少成多,楊小姐輕而易舉地獲得了大筆現金,她對自己的生財之道很是自鳴得意。這些信件被盜的居民向警方報案,都發現這些支票被存入楊小姐的帳戶。三個月後,警察根據鄰居的報案和銀行提供的線索找到了楊小姐的家。果不其然,警察在楊小姐的家中發現了大量被塗改后還未來得及承兌的支票以及用於套現的銀行卡。因涉嫌偽造文書罪、偷盜罪以及盜用身份罪,楊小姐被依法逮捕。由於楊小姐依然處於之前吸毒一案的守行為期,因此這些違法行為又構成了違反守行為期(probationviolation),法官十分氣憤,認為楊小姐不僅沒有從之前的錯誤中吸取教訓還不珍惜前案中所得到的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判令數罪並罰,處以兩年牢刑。
分析
在美國,若法官認為被告確有悔改表現且不收監亦不致危害社會,則往往會給予被告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設定一定時限的守行為期,考察其表現已達到感化教育的目的。守行為期的性質屬於暫緩執行刑罰,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與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守行為期不等於免除刑事處罰,若在此期間被告沒有再犯新罪,則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若在此期間被告又犯同罪或新罪則是違反對守行為期,法官會將前罪與新罪一起合併審判,數罪並罰。
守行為期一般分為兩種:正式守行為期(Formal Probation)和非正式守行為期(InformalProbation)。兩者都要求被告在守行為期不得有任何違法行為,而兩者的區別在於,正式守行期的被告有指定的假釋官(Probation Officer)監督,他們必須定期報到,而被判非正式守行為期的被告則無須此舉。在守行為期內,假釋官均有權對於處在這兩種守行為期內的被告隨時搜索而不需要法官的搜索令。
教訓
在華人社區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違反假釋條件的案例。一旦法官判決後,犯錯者就必須按照法院的指示來完成一些任務,如做社區服務,向法院交罰金等。有些華裔人士往往因為不明白法官的指示,或處理的律師沒有向客戶解釋清楚,或當事人不將法官的判決當成一回事,而沒有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所有的任務。假釋官經常會通知法院,法院因此會簽發出違反假釋條件的逮捕令,一旦被警察逮捕,被告就會被指控違反假釋條件,法官據此以按照法例來重判被告。
有時一些人士會因一些雞毛蒜皮的假釋違規行為,而被法官重判牢刑。因為,在法官心目中,他已經給了被告機會,是被告自已沒有好好珍惜而已,不能怪誰,只怪被告自已不珍惜這個機會罷了。
來源:僑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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