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才移民法規沒有限制職業別

時間:12/15/2014 瀏覽: 2751

一般人在聽到“傑出人才移民”時,通常都會想到是在科技、科學、學術上有重大成就的優秀人才;陳品瑞律師表示,雖然“傑出人才移民(EB1A)”相較於其它一般移民類別的標準要高出許多,但是在法規規定中,卻沒有明確規定哪些職業類別符合傑出人才的定義,因此只要能符合法規的十項標準中的三項,就有機會獲得核准,也就是說此移民類別的立法精神是重視申請人本身的“傑出能力”而非“職業別”。在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眼中,不是“科學家”、“發明家”就比其它一般職業高一等。在此類別中,審核官員依法行政更重視的是申請人是否在該專業領域是處於金字塔頂端的領先超群地位,而非單以其“職業”判斷,因此像是“運動員”、“舞蹈家” 、“演員”都是可以申請此傑出移民類別,但先決條件是必須有非常傑出的成就。
    
舉出一個“演員”的移民案例供大家參考,該案申請人是在加州地區知名的演員,有許多得獎的作品,包括電影、音樂劇、戲劇等。希望能申請傑出人才移民(EB1A)。演員這個職業也是可以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過往也有許多成功案例,但此案提供給大家思考改進的空間。
    
申請人雖然在各報章媒體都有許多報導,例如落杉磯大都會周報、舊金山日報、落杉磯雜誌等,這些媒體一致讚揚他的演技出色並推薦他的作品,但審核官員表示,雖然傑出人才移民(EB1A)法規十項中有一項標準是“報章媒體的報導”,但並非所有的媒體都符合資格,必須是“全國性”的媒體且在“全國性版面”才符合此項資格。以此案來看,繳交的證明文件都屬於“加州地區性媒體”,不算是全國性規模的媒體。
    
另外,申請人也繳交近幾年的報稅記錄,期望符合傑出人才移民(EB1A)法規十項中另一項標準,但由於申請人的年度收入僅在兩、三萬美金之譜,不符合申請人自述的電影票房熱賣、領銜主演甚至與湯姆漢克同為男主角等傑出成就,因此申請人繳交的報稅記錄無法成為傑出的成就證明文件。不是法規中提及的全部繳交就能獲得傑出人士移民核准,重點在於是否有傑出成就,否則再多的不合格文件也無法獲得批准。
    
雖然申請人表示曾在得到百老匯東尼獎(Tony Award)跟艾美獎(Emmy Award)的劇集中擔任要角,雖有提出音樂劇及劇集的名字,但卻沒有任何其它更深入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必須負起舉證的責任,不能單提獎項名字就覺得已經盡了舉證責任。而且如果只單單是音樂劇得獎,而非申請人本身獲得男主角獎,則還要視申請人的戲份及票房來判定,無法直接視為申請人本身傑出的證明。
    
此案最後因申請人的知名度侷限在加州灣區一帶,且無足夠證明文件舉證其傑出優秀能力,因此美國移民局(USCIS)駁回其“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案。法規內容在不同的行業也有不同的適用性,例如其中一項標準是“在公共場合展出其作品”,審核官員的認定是偏向視覺藝術類的作品,例如在大都會博物館展出其藝術品,若是以此案來看,演員的電影播出雖也是展示的一種,但就要以其票房及收視率來判定,而非單單的播出就等同於傑出。

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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