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段﹕出價
第一段要求填寫買主的姓名及其他任何將成為屋主的姓名。在這段中也要寫明地産的地址﹐願意出的價錢和買主希望何時“交屋”﹐換言之﹐買主何時願意付款擁有此屋。
第二段﹕財務安排
第二段解釋買主將怎麼樣付款。大部分的買主在事前付些“訂金”。“第三方信託公司” Escrow Holder是指一間不受買主或賣主影響的中立公司﹐他們會為買主保管訂金。在這一段裏買主也可標明是否需要貸款﹐ (如果需要貸款﹐要貸多少金額)﹔或者買主是否將以其他已有款項購屋。
第三段﹕買賣完成與交屋
第三段説明買主何時會搬進住屋﹐賣主何時應該遷出。如果目前仍有房客居住﹐則需註明現有房客將怎樣安置﹐並可在此段註明買主何時可以取得鑰匙。
第四段﹕費用分擔與支付
第四段寫出買主或賣方誰將付那些買賣房屋的手續費。例如﹕房地産附近的環境(房子是否位在容易發生地震﹐火災﹐和水災的地區)報告費﹐産權保險費﹐代書公司手續費﹐地價稅﹐或其他政府費用。
第五段﹕法定的報備聲明(包括含鉛油漆的告知)以及取消合約的權力
第五段註明法律所規定賣方必須書面告知買主的一些事項。例如﹕房屋的油漆是否含鉛﹐房子是否在地震帶或是容易發生火災和水災的地區﹐和賣方所知房屋有問題的地方。一般來説﹐買方如果不喜歡任何一項聲明﹐買主有數天的時間
可以考慮取消合約﹐並取回全部的訂金。
第六段﹕獨立産權公寓 /擬定單位開發報備聲明
第六段指出當房屋受到某些規定的管轄時﹐賣主必須提供買主額外的資料。例如﹕如果房子是獨立産權公寓或其他屋主共用游泳池或會議室等這類的已定條文約定。
第七段﹕影響房屋的狀況
第七段説明交屋時﹐房屋應是買主在簽合同時的狀態。賣主不需整修任何已經損壞的東西。可是賣主必須要告訴買主任何賣主已知有損壞的部份﹐並應負責修復雙方已簽約後才損壞的任何部份。這一段也提醒買主﹐買主有權“檢驗”欲購
房屋。如果檢查後有不滿的地方﹐買主可以取消合同﹐或者他或她可以要求賣主整修。雖然賣主不必修復全部的問題﹐如果買主提出要求後賣主拒絕整修﹐買主有權取消合同﹐並取回訂金。
第八段﹕隨屋附賣的物品及非附屬品
第八段講明買房子時﹐有那些附屬品。例如﹕地毯(不是小地毯)﹐水管﹐電視天線﹐冷暖氣系統(不包括窗式機種)。如果是通常不包括在售屋之內的附屬品﹐例如﹕墻上的字畫或傢具﹐而買主想要一起購買的話﹐買主都可以在此註明。
第九段:買主檢查房屋現狀以及影響房屋的事項
第九段給予買主在特定一段時間內檢驗房屋的權力。檢查一切買主所重視的房屋狀況是買主的責任。買主可以自己檢驗,或雇用職業房屋檢驗人員幫助買主。
第十段﹕整修
寫明賣方如果同意負責修理,他們必須在交屋前完工,買主也有機會在交屋前檢查,整修是否令買主滿意。
來源:美國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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