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持有人因犯法而被判有罪,接受刑罰後,例如服刑,罰款或緩刑(probation)期滿,以為沒事了,如常生活,出外旅遊,誰知入境時被移民官沒收綠卡,等待驅逐出境(removal)程式,嚴重的更被立刻扣留。
筆者辦理的其中兩個個案,當事人持有綠卡,刑事案結束後都成功申請換領十年綠卡,又曾成功出入境,所以沒有察覺有問題。第一個案的客戶犯了一次藏毒罪,客戶所犯的藏毒罪屬嚴重罪行(felony),再加上與毒品(controlled substances)有關,所以要被驅逐出境。客戶從臺灣回來美國入境被捕,因違反援刑令要入獄。刑滿後被轉往移民局拘留所,等候驅逐出境。幸好他的藏毒牽涉毒品並非可卡因,所以不屬於超級重罪(aggravated felony),持有綠卡超過5年,居住美國超過7年,所以合乎資格申請取消驅逐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加上客戶有公民配偶及小孩增加同情分, 結果獲准。
另一個案當事人犯了兩次偷竊罪(Shoplifting),只判緩刑及罰款,並沒有坐牢。客戶如常外游,結果最近入境時被扣留綠卡,被通知需進行驅逐出境程式。客戶犯案本質較輕,但屬於道德犯罪(Crime of moral turpitude),具備被驅逐出境的法定理由,現正等候開庭,內心焦慮萬分。
事實上,最近筆者收到數個電話查詢,都說雖有刑事記錄,但過去外出旅遊都沒事,就最後一次遭遇證件被扣留及轉交移民法庭進行驅逐出境程式。筆者推斷可能移民局現時針對有刑事記錄的綠卡人士傾向嚴格執行移民法。
移民法中哪些刑事記錄會導致驅逐出境的命運呢?
(1) 持有綠卡或入境五年內被判道德罪行(Crime of moral turpitude);
(2) 曾有兩次或以上道德罪行記錄;
(3) 被判重罪(aggravated felony);
(4) 被判與毒品有關的罪行(除了30 gram 或以下的大麻);
(5)癮君子或濫藥者;
(6)被判販毒或持有與槍械有關的罪行;
(7)被判家暴、虐兒,違反保護令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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