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段﹕ 檢視房屋若有損失時買主賠償與賣主保障
買主承諾萬一買主或是買主雇用的檢驗人員損壞了房屋,買主需賠償賣主的損失。
第十二段﹕ ?權及所有權
為賣主解釋保障權益的一些報單。例如:賣主如果不擁有全部的?權,或是別人有權使用部份的地?(例如:電話或瓦斯公司或鄰居);這也可以保障某些模棱兩可的狀況,例如:未經{查或難以確認實際界限的地?。請記住,圍墻和自然界限,例如樹木或灌木不一定種在界限上。
第十三段﹕ 買主自己房屋的出售
僅適用於買主需要先賣掉自己房屋,才能購買此間房屋的情況。
第十四段﹕ 時限;設定條件的去除;取消權
給予買主17天的期限檢驗房屋和審閱賣主必須給買主的文件。過了這段時間,買主必須拿掉舊書,或取消購屋合同。
雖然買主不一定需要,但他或她可以向賣主提出要求,修理自己不接受的項目。賣主並不是強{要作任何修復。如果買主與賣主無法打成協議,買主仍然有權取消合同,並拿回訂金。
如果買主在17天內沒有以書面方式拿掉但書,或取消合同,或履行一些合同上的義務,賣主有權取消合同。但在賣主取消合同之前,賣主必須給買主書面通知,告訴買主如果不修改但書或履行合同上的義務,賣主將取消合同。在取消合同前,賣主必須給買主至少24小時的時間回應。
第十五段﹕交屋現況的最後核驗
給買主在交屋之前,最後一次檢驗房屋的機會,並確定賣主已完成所同意整修的部份。
第十六段﹕買主不能履行時的最大損失
第十六段與損失有關。通常,如果買主沒有足夠的理由卻取消合同,賣方可以告買主賠償損失。如果買主在這段文字前簽名,然後買主假若無故取消合同,雖然賣方仍然可以告買主,但是一般來?,買主損失的最大金額就是所付的訂金。
第十七段﹕解決歧見
第十七段有多項功能。這是買方和賣方同意,買方和賣方同意調解的任何爭議或訴求﹐讓買賣雙方消除歧見的作法,幫助雙方解決地?經紀人無法解決的問。
如果買方和賣方在這段下方簽名,就表示如果糾紛不能解決時,雙方同意不上法庭,而選擇由"仲裁人"來解決。仲裁人不是法官,但有權威決定買賣雙方誰是誰非及其他事項,包括買賣雙方金錢上的糾紛。在這一段中,買方也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和經紀人在交易過程中的糾紛。
第十八段﹕ 房地?稅等費用的比率分配
買方和賣方同意某些費用和定期支出,如果在定期交費限期前完成房屋買賣的交易,雙方將按比率分配付費。
第十九段﹕ 預扣稅
買方和賣方會按稅法某些規定簽妥所需文件,加州和聯邦的法律先扣下售價的部份款項,將費用寄往稅捐機關。當有需要先扣下部份款項時,常常都是交由代書公司處理。某些減免可能適用,但必須保留記錄為
第二十段﹕經紀人電腦聯線服務(MLS)
授權經紀人將買賣及條件報告給經紀人電腦聯線服務(MLS)。MLS 有一份名單,列出買方社區附近待售的房地?,經紀人可用來為買方找尋最適合買方需求的房屋。
來源:美國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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