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對美國人和綠卡持有人的全球收入徵稅。特別是去年七月正式執行“肥咖條款”後,除各國金融機構如實向國稅局報告美國人的海外資産外,國稅局有特別培訓的查稅員,加緊從海外資産申報中,運用各種手段分析追蹤隱藏的海外收入,以達到執行“肥咖條款”增加稅收的要求。國稅局的目的是確保美國人和綠卡持有人準確申報海外收入和如實納稅。不少華人雖然居住美國但有海外資産,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和房地産及其産生的收入。也有不少華人在中國,香港和台灣等海外工作居住,有海外掙的收入。這些收入如已在海外納稅,還要不要納美國稅?如何納美國稅?
美國人的海外收入包括掙的收入(Earned Income)和非掙的收入(Unearned Income),前者主要是工資獎金小費等,後者主要是利息,股息,資本利得,租金,退休金,特許權使用費(Royalties)等。居住在美國的華人的海外收入主要是非掙的收入,是不用到海外就獲得的被動收入,按普通美國人一樣,將海外收入與美國收入加在一起報稅,並沒有專門的海外收入稅表,也就是在個人稅B表報利息股息,在D表報資本利得,在E表報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在16行報退休金。所有收入加在一起就是總收入,按累進稅率納稅。
如果這些海外收入已在與美國有稅務互惠協議的外國納稅,可用外國納稅的外國所得稅信用(Foreign Tax Credit)扣除美國稅,也就是每一元外國納稅可扣除一元美國稅,避免雙重課稅。只在外國免稅或低稅時補美國稅的差額。也可將外國納稅作為分項抵扣A表中扣除收入省稅。但一般而言,用外國稅信用對報稅人比較有利。
華人的金融資産所産生的金融收入在亞洲的稅率較低或免稅,如台灣目前不徵資本利得稅,中國和香港利息免稅以及中國長期股息稅10%(美國20%),華人有可能隱藏收入避稅,應是國稅局注意監察的地區。因此,華人海外金融資産申報時,填報8938表和TDF90-22.1表(現改為FinCEN Form114表)時要注意與自己在銀行開戶的身分和銀行提供的資料一致,並將申報的海外金融資産的收入與B表對應,一併填入個人稅表中。
在中國,香港和台灣等地工作居住的華人,主要收入是掙的收入,與在美國的華人海外收入報稅有所不同。他們的居住工作在海外超過330天,有海外掙的收入,每個工作的人2014年有最高9.92萬元海外收入免稅額,也就是説,如果夫婦倆人工作,海外免稅額將近20萬元。而且他們還可以從海外收入中扣除住所費用,包括租金,修理,水電費,房地産稅和保險,傢具租賃和停車費等,最高為海外免稅額的30%(自雇16%),也就是夫婦工作還可從收入再扣除近6萬元。海外收入免稅和住所費用扣除,用2555表申報。
同樣,在海外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等已繳了外國稅,可以用外國稅信用來扣除美國稅。香港新加坡稅率低要補差額,中國收入的稅率高於美國,中國納稅後在美國基本不用再繳稅。但美國的稅率是按在海外免稅額和海外住所扣除之前的收入歸入納稅等級(Bracket),如海外收入20萬元,雖然扣除的納稅收入只有約10萬元,還是按20萬元歸入納稅等級。如10萬元的納稅等級為25%,20萬元納稅等級為33%,那美國稅就是3.3萬元(10萬元乘以33%)。替代最低稅也按此辦理。而且,計算外國稅信用不能包括海外免稅額和海外住所扣除額的所得稅。如上述例子,在中國收入所得稅45%,只能計算10萬元納稅4.5萬元的外國稅信用,但仍高於美國稅,美國稅不用繳。外國稅信用在1116表申報。如海外收入是被動收入並有1099表,通常不用1116表申報外國稅信用。
由此可見,除非是超級富豪,大多數華人由於海外資産申報增加的收入納稅並不大,一般在數百元上下,更多的是免稅額和抵扣額後納稅沒有增加。在海外居住特別是在中國工作的華人高管和投資移民,大多也不用繳美國稅。因此,沒有必要冒被罰款甚至犯法的風險隱瞞海外收入,更沒必要因海外收入納稅放棄美國公民身份和綠卡。
來源:美國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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